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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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数(2022)9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具体如下: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

2、业人员要求(一)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评优择优,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责。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有办公场所,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需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企业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从业人员1.从业人员是指担任代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和复核人(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招标文件编制人或复核人,编制人与复核人之间不可兼任)。从业人员应

3、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其社保应由所在单位缴纳。2.招标项目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及复核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参与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定标和异议投诉处理环节。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22)8号),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布,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其中予以不良行为记分的,除涉事项目情况及招标代理机构公示外,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复核

4、人将同步公示。(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1.信用评价规则。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量化记分的形式形成信用分值并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良好行为记分及不良行为记分组成,记分有效期为1年。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示企业基本信息后,获取基础分100分。2 .良好行为记分。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指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可以获得信用记分激励的行为。良好行为记分分为奖评分及专业分,奖评分基于企业获奖评优等行为形成,专业分基于承接项目对应归集形成。实施奖评类记分的,以官方公布的信息由企业向我局进行申报记分。实

5、施专业类记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事项后由系统根据项目类型及记分标准自动记分。3 .不良行为记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指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或公平公正原则或所代理项目的中标人标后履约产生不良行为等情形,按照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予以不良行为记分的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收集各园区(镇街)监督部门报送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招标人评价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负面清单以及有关举报信息,对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不良行为记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违反公

6、平公正原则:招标项目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招标项目存在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并最终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招标人代表、定标委员会(如有)、评标专家经查存在廉政问题的。(2)所代理项目的中标人标后履约产生不良行为: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东建质安(2023)6号),中标人在承接业务过程中被认定为风险等级企业的;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东建质安2020)26号),中标人在承接业务过程中被予以红色警示的或项目工地被列入“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的;中标人在承接业务中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相关行政

7、处罚的。(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规则相同。以代理项目为载体,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联动评价。如从业人员良好记分或不良行为记分属于专业类的,项目负责人兼任涉事项目编制人或复核人的,应重复记分。(三)申诉途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如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记分有效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申诉人,对记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回复期限内。三、信用评价体系运用(一)市、园区(镇街)监督部门根据信用评价对招标

8、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实行简化监督,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此类招标代理机构;对90-10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检查和监督;对80-90分(不含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提高检查频率和强化监督;将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此类招标代理机构。(二)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被监督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处罚期限的,以及信用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须进入3个月的业务提升期。进入业务提升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资

9、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数(2022)93号)的规定组织其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提升培训和考核,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通过的从业人员不得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招标代理业务。(三)信用分值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从业人员,须进入3个月的业务提升期,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从业人员须由所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提升培训和考核,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通过的,不得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招标代理业务。以上从业人员已完成业务提升期,除因中标人标后履约外的不良情形予以记分的,再次进入3个月的业务提升期。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10、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抽查检查。市、园区(镇街)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时,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有关主体广泛收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二)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在招投标活动中,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私下接触评标专家、投标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经查实,评标专家存在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

11、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0)1号)规定的履职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进行扣分处理或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评标专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有关处理信息进行公示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建厅及省政务服务数据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评标专家涉嫌存在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在调查取证阶段,招标人可以将该评标专家纳入抽取回避名单,拒绝其参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三)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出

12、现大比例否决投标导致招标失败,经社会监督举报或交易平台数据检索结果有明显线索表明招标项目存在廉政风险,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情形则采取倒查措施。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串通投标经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实的,将招标代理机构及涉案从业人员的信用分值清零并公示。如发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经监督部门追溯认定,将招标代理机构及涉案从业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分并公示。倒查追诉期一般为两年。(四)畅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dgszjj-zbk或0769-22203133),接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五、明确工作职责(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

13、强对各园区(镇街)监督部门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跟踪评估等方式,密切跟踪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情况,并适时优化完善监管措施。(二)各园区(镇街)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依法做出信用处理并及时报送,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台帐。如存在隐瞒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或未及时处理和报送的,将追究责任。(三)招标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及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监督部门,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六、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按原规则已产生的信用分值继续生效。2008年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的文件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分标准2.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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