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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与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门诊、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要求每班盘点交接班,并有记录。二、门诊药房设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药房有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签字留样。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急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I日常用量。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了二级医疗机构内使用。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甑;瓶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做记录。收回的空安甑瓶、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故记录。启用后剩余的药品由使用科室管药员负责登记并与药剂专职管理员共同销毁,做好记录并签名。八、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对无偿收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规定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