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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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缓政策。为便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了解使用相关政策,市财政局梳理汇编了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疫情防治机构、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研发攻关、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支持防疫物资流通、支持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等八个方面内容。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1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

2、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2 .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3、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O二、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研发攻关的税费优惠政策3 .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4、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4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通知(鲁财税(2020)3号)规定。5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宛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6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

5、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三、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7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8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9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10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宛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7、)规定。11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四、支持防疫物资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13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

9、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14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15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16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依据关于新型冠状

10、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五、支持鼓励公益捐赠的税费优惠政策17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18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

1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19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20 .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X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

12、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规定。21 .个人公益捐赠按规定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

13、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23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4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

14、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规定。25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26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5、。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27 .缓缴社会保险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8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29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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