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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下称学校)始于1950年的重庆工人政治学校,历经西南工会干部学校、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等办学时期。2004年,成立于1981年的重庆市职工大学与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2007年,学校迁入重庆市永川区办学。2013年,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变更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学校被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培育建设单位。2023年,学校被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行大道启大智铸大匠通大悟办学理念,因,城而生,顺,市而为,服务现代城市高
2、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致力于建设富有城市职业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999号。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校网址:。四、将第四条拆分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
3、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
4、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市场、促进就业;面向实践、强化能力;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衔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教育,协调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信念
5、与家国情怀、有扎实知识与学习能力、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有工匠精神与职业品格、有过硬技能与创业意识,的。五有,城职人。十、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外协同治理体系,以师生为本,实施全面依法治校,依法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发展愿景是建成重庆有特色、双城有作为、全国有地位、国际能合作、专本能贯通的富有城市职业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十二、将第八条拆分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修改为: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
6、国家规定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十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办学资源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整合办学资源;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禾I:(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二)根据产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
7、才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培训证书;(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规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绩效工资分配,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
8、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等机构之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文交流与合作;(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十三)拒绝并阻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
9、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将第三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合并入第一章总则第六章产教融合,将原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改为第三章内部治理体系,并细分为四个章节,即:第一节党的组织体系第二节行政组织体系第三节学术组织体系第四节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
10、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
11、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
12、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在党员
13、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工作。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称学校纪委b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是学校的
14、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设立办公
15、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学校纪委设立纪律检查专门工作机构。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坚持学校党委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二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第三款修改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