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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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诉和举报人员的权利,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落实投诉和举报线索的查处,加强公司的监察工作,根据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和失职案件。第三条对于公司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的违法、违纪和失职等行为,任何人均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四条监察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不受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实行教育与惩

2、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实行投诉举报和案件调查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或者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听案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项。第七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积极提供线索、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者个人实行奖励制度。第八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受理投诉和举报第九条监察部门设立专线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应当予以公布,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待室,在公司旗下各小

3、区、项目工地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并制定信箱开具、维护和管理的办法。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员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或举报。第十一条监察部门受理电话投诉和举报时,接听人员必须耐心聆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人员的当面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员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违法违纪的事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投诉

4、、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投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三条提倡署名投诉和举报。对署名投诉和举报人员,应当给予保密,对投诉和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监察部门对署名和匿名的投诉和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对投诉和举报实行保密制度:(一)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投诉、举报材料须列入密

5、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二)严禁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三)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向投诉、举报人员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员身份;(四)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非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对违反第十四条保密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投诉、举报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举报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第十八条对侵害投诉举报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其

6、他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第十九条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监察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投诉、举报人员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员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一条署名投诉或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或失职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投诉或举报人员可给予奖励:(一)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

7、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一)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三)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U-IOoOO元的奖励;(四)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l三l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oO元以上的奖励,具体数额报集团公司领导特批;(五)对同一事项和案件的投诉、举报人员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投诉举报的事实和证据。受

8、理登记表应当在受理的当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作出处理:(一)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二)对匿名的投诉或举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第三章立案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按照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第四章关于各级监察部门的管辖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各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9、:(一)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的;(二)集团董事长、总裁、副总经理等领导交办的;(三)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四)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移送的;(五)行为人自述的:(六)监察部门自行发现的。行为人和投诉、举报人口头陈述的,监察部门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成本控制、核算部门及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在口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的,应当于发现当口报送监察部门处理。经集团监察中心同意,可以自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集团监察中心备案。对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的,监察部门

10、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七条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初步审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投诉举报人员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和理由。第二十八条初步审查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纪、失职行为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终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事实,但行为人认识态度良好,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通知其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11、;(三)认为有违纪、失职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四)认为需要刑事处分的,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重要、复杂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立案。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制作监察立案决定书。第三十条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下达监察立案通知书,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领导或者被调查人所在的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监察立案通知书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时间和案件性质、办案部门等内容。监察立案

12、通知书由办案部门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与受送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到场见证并签名,在监察立案通知书上注明情况。第三十一条已通知立案的,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有前款行为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二条对于不予处理的投诉举报,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说明不予处理的理由。对于不予处理并通知其主管部门酌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

13、结果书面报送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可以经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自案件到期之日前三日内向交办领导或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调查第三十四条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有上述回避情形的,应当在决定立案当日内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负责人。第

14、三十五条违法、违纪、失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监察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调查方案应当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十六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五)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第三十八条监察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一般不少

15、于二人。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时,要求询问个人的,有关人员必须配合;需要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特别紧急事项在报请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应当立即提供。第三十九条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或没有正当理由迟延协助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四十条收集调取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或原件。在收集调取原物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但须与原物核实无误并经过物件所有人或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监察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财务账册、人事档案等资料。涉及地区/子公司商业秘密或重大利益的,须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集团公司的,须报请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特别重大事项,须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四十一条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第四十二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录像。采取威胁、利诱、胁迫等手段制造障碍,企图阻止证人如实提供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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