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放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XX开放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后勤保卫处负责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编制、可研立项、设计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报批、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组织管理、竣工验收及项目监管等工作。第四条基建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所分管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学校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
2、立项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规划许可、消防手续办理、项目招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第六条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投资决策严格实施集体决策制度,须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八条学校要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
3、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由学校或学校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我校自行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4、准后,即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分管后勤保卫处的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
5、,方可追加投资。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工程监理、施工监督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
6、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一条后勤保卫处要督促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已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
7、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0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及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组织建设
8、、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使用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学校审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之后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学校的程序及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学校投资、并由后勤保卫
9、处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投资管理,以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其中主要包括各类校舍、校园基础设施、校园绿化和景观建设等项目。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学校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社会捐赠用于支持校园建设资金、学校办学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可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新型建材主管部门、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