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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体协、学校、俱乐部的运动员,依据本规定确定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第三条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确定结合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进行。除因处在注册优先权期内不能注册以及2024年、2025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外,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均应在2023年注册期内进行注册,确定代表单位。第四条2023年注册的运动员,
2、在2025年1月31日前改变注册单位的,将失去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资格,但以下情形除外:(一)2022年12月1日前已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在2025年1月31日前到期;(二)运动员在2025年1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重新注册;(S)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运动员,可以改变一次注册单位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第五条因处在注册优先权期内不能在2023年、2024年注册的运动员,可以在优先权期满或原注册单位放弃优先权后,2025年1月31日前重新注册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第六条2023年至2025年首次注册且在2025年1月31日前未改变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可以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第七条学校、俱乐部的注册运动员代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行业体协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应当在2023年注册期确定代表单位,相关要求执行第三至六条规定。第八条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还须符合竞赛规程总则和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