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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3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派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3.3 可吸入颗粒物(PMlO)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3.4 总挥发性有
2、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4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I的要求。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饭店、宾馆35星级至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IO0.08mgm3细菌总数500cfum3真菌总数500cfum3内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
3、得检出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cfucm2真菌总数100cfucm2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mgm3紫外线(装置周边30cm处)5wcm2TVOC0.06mgm3PMlO0.02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表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项目条件要求装置阻力正常送排
4、风量50Pa颗粒物净化效率一次通过50%微生物净化效率一次通过50%连续运行效果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校效率下降V10%消毒效果一次通过除菌率290%5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
5、和安装位置确定。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18204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K)浓度的检验采用WS/T206规定的光散射法。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5.7.1 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5.7.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5.7.4 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5.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5.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L6本规范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