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锦月开型第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认申购要素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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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锦月开型第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认/申购要素表(产品代码:YJlMo3,登记编码:C9)子周期序号第20周期本周期天数28天本周期申购/赎回开放期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4日18:30份额确认日/本周期起始日2023年12月5日本周期结束日2024年1月2日本周期业绩比较基准本周期(即第20周期)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10%。天津农商银行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期前公布下一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参考代表全市场债券价格的中债财富类指数近一年的平均收益率(年化),结合杠杆资金

2、成本和过往经验,叠加久期、杠杆、信用债择优配置等策略,同时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综合费用,测算得出该业绩比较基准。特别提示:业绩比较基准是天津农商银行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天津农商银行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天津农商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本周期托管费率(年化)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04l收取,按日计提,即:当日托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004%365本周期固定管理赛费率(年化)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20%收取,按日计提,即:当日固定管理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0.20

3、%365估值服务费暂不收取,即估值服务费率(年化)为0。本周期浮动管理费收取标准如扣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税费后,实现的投资收益折合年化收益率在3.10%及以下时,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如超出3.10%时,超出部分10%归投资者作为超额收益,90%作为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如超出3.25%时,3.10%至3.25%之间的收益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90%作为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高于3.25%的部分全部作为管理人浮动管理费。销售渠道天津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智能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期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日下一周期份额确认日2024年1月2日下一周期起始日

4、2024年1月2日下一周期结束日2024年1月30日注:下一周期相关要素仅供参考,如有调整,以下一周期发布的认/申购要素表为准。温馨提示:若客户在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持有份额不变继续进入下一封闭周期。产品开放计划表子周期序号募集期/开放期份额确认日/周期起始日本周期赎回开放期份额确认日/周期到期日周期天数132023-05-16至2023-05-222023/5/232023-06-13至2023-06-192023/6/2028142023-06-13至2023-06-192023/6/202023-07-11至2023-07-172023/7/1828152023-07-11至2023-

5、07-172023/7/182023-08-08至2023-08-142023/8/1528162023-08-08至2023-08-142023/8/152023-09-05至2023-09-112023/9/1228172023-09-05至2023-09-112023/9/122023-10-03至2023-10-092023/10/1028182023-10-03至2023-10-092023/10/102023-10-31至2023-11-062023/11/728192023-10-31至2023-11-062023/11/72023-11-28至2023-12-042023/12

6、/528202023-11-28至2023-12-042023/12/52023-12-26至2024-01-012024/1/228212023-12-26至2024-01-012024/1/22024-01-23至2024-01-292024/1/3028222024-01-23至2024-01-292024/1/302024-02-20至2024-02-262024/2/2728232024-02-20至2024-02-262024/2/272024-03-19至2024-03-252024/3/2628242024-03-19至2024-03-252024/3/262024-04-16

7、至2024-04-222024/4/2328*开放计划如有调整,天津农商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敬请关注。客户权益须知尊敬的理财客户:理财产品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理财业务人员应该详细向客户解释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条款、投资方向和方式以及客户所做出的委托和授权的内容和期限,详细揭示理财产品风险。个人客户需做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之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仔细阅读对应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由天津农商银行业务人员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具体认购、申购或赎回手续

8、,并自主决策签署天津农商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机构客户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可经天津农商馄行业务人员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具体认购、申购或赎回手续,并签署天津农商银行机构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个人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本人填写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评估结束后天津农商馄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客户应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产

9、品。如果根据评估结果该客户系不适合购买某类产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需明确告知客户不予销售的原因及理由。三、信息公告天津农商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和到期后,在天津农商银行网站(.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客户可通过天津农商馄行网站、客服热线96155或天津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相关信息。四、投诉及建议若客户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155或反馈至购买本期产品的营业网点,天津农商银行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

10、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童妻须知:一、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院,投资须H慎;二、银行理财产品为非保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任何业绩比较基准、熏算收益或类似衰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寰投资者可能获褥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天津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三、天津农商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四、在购买理财

11、产品后,投资者应按理财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五、天津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一、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有效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本金损失。二、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如本理财产品配置的资产标的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付息、还款义务,或者本理财产品配置信用类债券因为面临重大的损失而被止损,

12、该理财产品的本金面临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三、市场风险: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资产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价格波动情况;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净值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净值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亏损。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申购或赎回,不能提前赎回或终止投资。因此,在此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

13、天津农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系列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天津农商银行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六、提前终止风险:如遇不可抗力、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巨大不利波动、企业信用风险恶化或金融资产项下融资人提前还款等情况,经天津农商银行判断,将影响到理财产品的收益时,天津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天津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实际理财期小于预定期限的风险或再投资风险。七、延期兑付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组合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从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不能按照约定到账日期到账,产生延期支付。延期

14、内不计算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偿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收益为零。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天津农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九、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

15、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天津农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天津农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天津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天津农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十、交易失败风险:该理财产品设置产品规模上限,因此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等交易在超限情况下会确认失败;如因投资者资金账户状态异常或余额不足等造成认购、申购等交易确认失败,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十一、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因金融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产品投资的债务人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等情况,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运作到期后无收益,并将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以投资者投资1万元本金为例,如发生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到期赎回金额可能小于1万元甚至为0。十二、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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