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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食堂,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
2、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第五条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食品采购以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伙食原材料及其产品质量第一的原则。第七条严禁采购一切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验收台账,做好采购索证、索票工作。第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销售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4、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H)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口口;(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九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以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仓库应当通风良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蝉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第九条冰箱、冰柜等冷藏设备,应
5、贴有标识,生食、熟食、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定期除霜,保持内部清洁无异味。第十条食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相关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其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将健康合格证集中保存,以备查验。第十一条食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各适用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具体管理细则,如食堂要不得佩戴饰品、不允许留长指甲、二次更衣、配带口罩等,销售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抽烟等。第十二条存在食品加工环节的,其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原料,发
6、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清洗,切配、加工、销售规范操作,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处理。第十三条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严格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食堂未经允许,不得加工、生产、销售生冷食品。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适用部门在获得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必须配备专门的生冷食品加工间,加工间内的冲洗、消毒、冷藏和加工工具等设施齐全,才可以加工。工具、容器必须专用,定期进行房间、器具消毒。第十五条食堂必须对每一批次的产品采集食品留样,每
7、种食品留样不少于200克,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第十六条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洗刷餐具必须有专用的水池,不得与其它水池混用。消毒后的餐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严格与未消毒的餐具分开存放。第十七条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堂的饮食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和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及人员提出反馈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