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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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物中毒流行病学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调查及处理2主要内容 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理论范畴 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3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等等。4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三年五月九日公布施行。5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6事故处置职责7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食品检

3、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8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

4、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委托检验依法收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没有规定收费)9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

5、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10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1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四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6、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11年11月24日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12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3开

7、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14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8、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 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 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 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15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千万要注意)n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9、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16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17开展食物中毒流行

10、病学调查与处理的理论范畴 流行病学(现场流行病学)医学统计学 医学检验学(病原微生物学、理化检验学、医学毒理学及临床检验学等)食品卫生学 急诊医学等临床有关学科 社会学(公共关系学)18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 一、总则 1、目的。有效预防与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2、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反应迅速,统一方法,流调完善。19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 二、定义 1.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属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

11、摄入后出现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0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 二、定义 2.食源性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凡是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病原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的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因此,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摄入食物中含有致病因子引起的以急性病理过程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的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经食物和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疾病。21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 二、定义 3.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的区别。食源性疾病包含了食物中毒的内容,是比食物中毒更广泛的概念,与食物中毒不同之处:

12、有些食源性疾病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过程,如甲肝、痢疾;潜伏期较长,如旋毛虫病;不一定出现明显的消化道症状,如部分寄生虫病等。食源性疾病有暴发和散发两种形式,群体性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形式。22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二、定义过去解释一般认为:凡是由于经口进食正常数量“可食状态”的含有致病菌、生物性或化学性毒物以及动植物天然毒素食物而引起,以急性感染或中毒为主要临床特征的疾病,统称为食物中毒。但是它不包括:已知传染病、食物过敏(除组织胺)、暴饮暴食所致的急性胃肠炎;也不包括食品污染引起的慢性的、潜在性的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然而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的实践中遇到的误食造成

13、的食物中毒,一直是一个争议要点,法律界认为误食的物质不是食品,就不应包括在食物中毒的概念中 1994年卫生部新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标准中首次从技术上和法律上明确了食物中毒的的定义: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把误食列为食物中毒的范围,使概念更完善、确切。(看一起中毒是否为食物中毒,从食用者主观上看生产、经营、食用的是不是食品。自杀不属于食物中毒)23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 三、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点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同一时间、

14、同一食物、同一疾病),未食用者不发病;2.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可能有多人同时发病;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类似,病程短;4.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5.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6.有一定的季节性。例如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夏秋季节高发。24开展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的技术路径 四、食物中毒分类及特点 根据导致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通常将食物中毒分为以下五类:1细菌性食物中毒 2化学性食物中毒 3真菌毒素食物中毒 4有毒动物性食物中毒 5有毒植物性食物中毒 另外有学者认为应列原因不明类食物中毒25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摄入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中毒。通常

15、有明显的区域性、饮食习惯、季节性。多发生于气候炎热的夏秋季节,一般5月10月份最多。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四季都可发生,尤以夏秋季节为主。发病率高、病死率较低、恢复快。各类食物均可发生。临床症状分胃肠型和神经型,以消化道症状为主。2.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控制:防止食品被污染,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保持环境整洁,预防鼠、蟑螂等有害昆虫传播。控制细菌繁殖及毒素的产生,低温保藏,盐腌、风干等等措施。彻底加热煮透食物。加强卫生宣传教育。一旦发生及时报告调查控制。3.常见的细菌性食物中毒:沙门菌食物中毒、葡萄球菌食物中毒、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志贺菌食物中毒、肉毒梭菌食物中毒、O157:H7大肠杆

16、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食物中毒、蜡样芽胞杆菌食物中毒、空肠弯曲菌食物中毒、变形杆菌食物中毒。26葡萄球菌食物中毒 潜伏期:一般2-4h,不超过6h,临床特点:突然恶心、反复剧烈呕吐、上腹痉挛性疼痛、腹泻呈水样便,一般不发热,常因剧烈呕吐导致失水和休克。病程1-3d。诊断参考:食品中检出葡萄球菌肠毒素,食品、呕吐物和粪便培养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常见食品:奶、蛋及其制品、糕点、熟肉等。27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 潜伏期:8-16h。临床特点:呕吐型:恶心、呕吐伴头晕、四肢无力等;腹泻型:腹痛和腹泻为主。病程8-36h。诊断参考:食品检出蜡样芽孢杆菌,呕吐物或粪便中检出相同型菌株。常见食品:剩米饭、剩菜、凉拌菜、奶、肉、豆制品等。28变形杆菌食物中毒 潜伏期:5-18h。临床特点:上腹部刀绞样痛和急性腹泻为主,伴有恶心、呕吐、头痛、发热(38-39)。病程1-3d。诊断参考:食品、粪便检出血清型相同的变形杆菌;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12-15d后)的血清凝集效价有4倍增高。常见食品:动物性食品和豆制品、凉拌菜、奶制品等。29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 1.化学性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被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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