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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培训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知识培训一、概述一、概述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三、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四、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四、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五、传染病、慢性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五、传染病、慢性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管理 六、电子病历中各类报告卡的填写报告六、电子病历中各类报告卡的填写报告 一、概述一、概述 (一)我国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名称(一)我国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修订)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9种。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
2、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甲型H1N1流感流感(2009年新增年新增)、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将纳入手足口病丙类
3、传染病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人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目前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共目前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共1616种,包种,包括括AFPAFP、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水痘、尖锐、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水痘、尖锐湿疣、结核性胸膜炎、非淋菌性尿道炎、肝吸虫病、生殖器疱疹、湿疣、结核性胸膜炎、非淋菌性尿道炎、肝吸虫病、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人感染猪链球菌、恙虫病、森林脑炎、不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人感染猪链球菌、恙虫病、森林脑炎、不
4、明原因肺炎、其它。明原因肺炎、其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AFP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1)脊髓灰质炎;(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
5、性多神经病);(5)神经根炎;(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7)单神经炎;(8)神经丛炎;(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12)肉毒中毒;(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14)短暂性肢体麻痹。(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传染过程 传染过程是指病原体进人宿主机体后,与机体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过程。宿主感染病原体后,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结局,如病原体被清除、隐性感染。病原携带状态、显性感染甚至死亡等。传染
6、病流行过程 传染病流行过程是指病原体从已受感染者排出,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侵人易感者机体而形成新的感染,并不断发生、发展的过程。流行过程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传染源是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且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和动物,包括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的动物。传播途径指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后,侵入新的易感宿主前,在外环境中所经历的全部过程。传染病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传播途径有经空气、水、食物、接触、媒介节肢动物以及医源性传播等。人群易感性是指人群作为一个整体对传染病的易感程度。潜伏期 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人机体后到出现最早临床症状前的这一段时间。潜伏期的流行病学意义
7、:根据潜伏期判断患者受感染的时间,用于追溯传染源和确定传播途径;根据潜伏期的长短,确定接触者的留验、检疫或医学观察期限;根据潜伏期确定免疫接种时间;根据潜伏期评价预防措施效果;潜伏期长短还可影响疾病的流行特征。传染期 传染期是指传染病患者排出病原体的整个时期。传染期的流行病学意义在于它是决定传染病病人隔离期限的重要依据。同时,传染期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疾病流行特征。5病原携带者 病原携带者是指没有明显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病原携带者按携带病原体的不同而相应称为带菌者、带毒者、带虫者等。病原携带者按其携带状态和临床分期的关系,分为三类:(1)潜伏期病原携带者:即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者。可
8、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的疾病较少,如霍乱、痢疾等。这类携带者多数在潜伏期末排出病原体。(2)恢复期病原携带者:指临床症状消失后继续排出病原体者。相关的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乙型肝炎等。一般恢复期病原携带状态持续时间较短,凡临床症状消失后病原携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称为暂时性病原携带者;超过三个月者,称为慢性病原携带者。少数人甚至可携带终身。(3)健康病原携带者:指整个感染过程中均无明显临床症状与体征而排出病原体者,如白喉、脊髓灰质炎等。6疾病的流行强度 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某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及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及流行等表示
9、。(1)散发:指发病率呈历年的一般水平,各病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显联系,呈散在发生。(2)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中,短时间内突然有很多相同的病人出现。这些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传播途径。大多数病人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3)流行:指某病在某地区显著超过该病历年发病率水平时(如310倍)。有时疾病迅速蔓延可跨越一省。一国或一洲,其发病率水平超过该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流行水平时,称大流行,如流感、霍乱的世界大流行。(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 特别严重(特别严重
11、(I I级)级)红色预警红色预警 严重(严重(II II 级)级)橙色预警橙色预警 较重(较重(III III 级)级)黄色预警黄色预警 一般(一般(IVIV级)级)蓝色预警蓝色预警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
12、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人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中的法定职责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一)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一)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
13、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人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二)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二)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
14、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三)医疗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三)医疗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
15、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对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者,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者,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四)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四)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
16、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五)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五)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