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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察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2、.第三条内部审计监察为董事会、经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努力确保对成本效益的监控,保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第四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计监察部门是公司专设的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下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执行具体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接受
3、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也应为经营层监督重要业务领域的运行情况提供职能支持。此种情况下,经营层作为委托方,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执行审计监察业务并对委托方负责,审计监察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四章审计监察程序执行”,但在受托审计监察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向董事会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第七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第八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监察人员应通过后续职业教
4、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增加经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活动必须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业务管理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监察事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监察时,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在确定审计监察范围、实施审计监察及报告审计监察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熟练的专业技术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监察业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必须依法审计监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
5、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被审计监察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监察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监察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监察结论和审计监察意见等。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及其审计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二)制订和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牵头完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检查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落实情况,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6、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预算、决算、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或协助公司及下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大修、更改等项目的立项、前期工程费用、工程概(预)算、拨款、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重大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七)负责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或下属单位经营管理重大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八)负责公司行政监察等工作,对舞弊和渎职的行为、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罚;(九)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包括
7、:(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监督;(二)战略绩效和经营绩效审计;(三)财务审计;(四)招投标审计;(五)工程项目审计;(六)舞弊审计;(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九)关联交易审计;(十)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十一)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十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提供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二)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
8、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等经营决策相关资料;(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等;(四)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监察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五)就审计监察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
9、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八)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监察对象应当予以配合。被审计监察对象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导致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监察对象的责任。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监察,需要查询被审计监察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监察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监察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公司内设机构及下属
10、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审计监察程序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实行审计监察计划管理。公司年度审计监察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临时性审计监察项目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根据年度审计监察项目确定审计监察计划,并根据审计监察计划确定的项目组成审计监察小组实施审计监察。审计监察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监察小组应编制审计监察方案,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第二H一条审计监察小组应根据审计监察方案实施审计监察,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监察证据。审计监察证据应经被审计对象或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监察证据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核实,必要时应重新
11、取证。被审计监察对象或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监察小组应注明原因和日期。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小组应根据审计监察证据,形成审计监察结论和建议。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应对审计监察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的意见,然后向审计监察委派方或委托方提交审计监察书面报告。审计监察委派方或委托方应对审计监察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并作出审计监察决定,审批后的审计监察报告和审计监察决定应送达被审计监察对象,并报董事会备案。第二十三条被审计监察对象应根据审计监察报告和审计监察决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应监督整改的实施,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监察,
12、并将整改评估结果报告审计监察委派方或委托方。第二十四条被审计监察对象对审计监察证据、审计监察报告、审计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公司董事会应当受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监察报告、审计监察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恰当记录相关信息以支持审计监察结论。审计监察项目终结后,审计监察人员应将审计监察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监察计划、审计监察报告、审计监察意见、审计监察决定、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各种审计监察证据、被审计监察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监察档案。第二十六条其他审计监察程序,可以参照内部审计
13、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对被审计监察对象的下列情形,应当向审计监察委派方或委托方提出审计监察处理、处罚建议:(一)内控制度或措施执行不力;(二)收受或者支付贿赂;(三)虚报或者隐瞒资产、收入和利润;(四)挤占、挪用、截留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六)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七)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虚列支出;(八)挥霍公司资产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九)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十)违反公司各类管理制度;(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察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监察档案资料。第五章责任和奖惩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
14、监察机构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审计监察处理和处罚意见,促进被审计监察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条审计监察做出的处理和处罚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除名等,以上处罚可以并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监察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和审计监察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监察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和处罚方式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生效。内部朗4,请勿外传!4SMANDONOLNVBlS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