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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建立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机构设置第二条联席会议设召集人2人,由常务副省长、分管科技副省长担任;副召集人3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等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担任。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对成员进行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负责人递补
2、,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所在单位设联络员,负责同办公室联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三、主要职责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审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设进展和绩效、省部(校、院)合作协议;(二)研究、审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重大支持政策;(三)协调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中成员单位与地方之间重大事项;(四)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五)
3、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四、工作机制第七条联席会议在召集人主持下研究、审议、部署、协调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第八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重点研究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中的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事项,一般每年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重点研究重要专项工作和重大事项。第九条联席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确定,或由召集人提出。第十条联席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和发送,一般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人员。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出席人员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列席人员为:办公室相关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单位和地方。第十三条成员单位紧急汇报事项,报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召集人书面审签,并报办公室。五、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规则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