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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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铁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应急管理

3、、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铁路建

4、设工程安全生产。参建各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专业监管。第七条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信息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禁止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5、。第十条参建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铁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参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铁路建设工程委托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信用监管规定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安全信用

6、好的其他参建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审查拟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失效或者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督促合同相对方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

7、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应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时不得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删减。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8、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并根据需要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或相应费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开工前进行首次设计交底;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对采用新结构、新

9、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工程进行新技术交底。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变更手续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技术交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制定项目风险管理实施办法、项目风险接受准则和风险控制原则;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各方开展风险管理;审查风险管理成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与地方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组织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组织,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按规定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不

10、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和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第三章勘察与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勘察、设计人员应按要求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

11、员应当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特点和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配合机构,及时解决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确保设计工作符合现场实际。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加强设计巡视,及时指出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问题,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特点,划分工程风险等级,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警预报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

12、法和施工机具配置,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生措施,根据施工期间的风险管理,动态调整风险设计措施,积极参与风险后期评估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铁路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

13、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考核合格;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4、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可以设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15、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使

16、用被派遣劳动者或实习学生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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