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3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监管力度,推进培训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依据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2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和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性培训本办法所称补贴性培训是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培训活动。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
2、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有计划开展补贴性培训,给予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所需的经费。第三条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补贴性培训指导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应对不同的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参训人员等实施阶梯补贴方式,提高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降低市场饱和、培训层次低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第四条补贴次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
3、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3次。每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以及同一职业(工种)下的同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不可重复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培训班次未结束的参训人员,不得参加其他班次培训。第二章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五条目录清单补贴性培训面向所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市级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培训机构目录、培训项目目录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4、)目录。一般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目录清单,年内实行动态调整,同步报省人社厅备案。第六条补贴性培训机构依法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且上年度年检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可申请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按规定开展补贴性培训。第七条补贴性培训项目坚持培训促就业导向,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建立目录清单内补贴性培训项目,明确项目类别、职业(工种)、等级、补贴标准、课时数量等,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
5、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第八条培训课时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长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的课堂学时执行。职业(工种)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低于8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下同)的,培训时长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最低参考学时执行。职业(工种)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高于80课时的,市级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参考学时的50%且不低于80课时。未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明确培训参考时长的职业(工种),培训
6、课时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80课时且不高于100课时。第九条机构认定程序市县人社部门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按照征集、审核、公示、确定的程序认定补贴性培训机构,其中创业培训机构由市级人社部门依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认定。补贴性培训机构的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在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等经批准的职业(工种、专业)、等级范围内。第十条项目认定条件补贴性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配备、参训人员人数、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备等应满足对应职业(工种)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
7、程包)要求。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职业(工种)的,参训人员人数、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实训设备应参照相近职业(工种)要求执行,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要求参照补贴性培训机构师资配备参考标准执行。第H-条项目申请要件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当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学许可证、批复文件等办学资质证明;(二)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三)培训教学规范(含培训大纲、授课教师资质、理论与实操课课时、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施设备等)。第十二条机构管理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年度检查
8、、协议管理、星级划分等制度,做好补贴性培训机构(含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对首次开展补贴性培训(含新增培训项目)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第十三条线上培训平台管理承担补贴性培训的线上平台应取得相关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备案认可,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能够禁止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禁止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和阻断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虚假培训行为。线上培训课程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要求,体现理论培训与模拟实训特点。市级人社
9、部门应根据培训需求,明确征集线上平台和课程资源的范围、内容、条件、流程,公开择优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清单,实施动态调整。第十四条线上平台对接目录清单内的线上培训平台应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与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监督管理,接口标准、监管内容等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补贴性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未对接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线上补贴性培训。第十五条融合培训推广开展线上理论线下实操的融合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o线上学习时长每天累计不超过8课时。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按不高于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
10、训补贴。第三章培训对象和培训类型第十六条培训对象以下人员享受补贴性培训:(一)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U(二)就业重点群体。1.脱贫人口及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2.毕业年度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3+2”中高职及高职本科贯通培养及其它继续求学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一般指初高中毕业离校后5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5
11、.退役军人;6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7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8残疾人,应参加符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培训;9.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10.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三)其他人员。1.就业重点群体中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2.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农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出资人、法人、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以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3.确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合作社成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4.经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一)至(三
12、)中参训人员身份认定以培训班次结束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培训结束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第十七条培训类型补贴性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企业职工培训。1.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30课时,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消防等安全知识以及从事岗位相关技能。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中中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的企业职工,应取得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是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
13、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同职业(工种)同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课时原则上不低于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培训的60%。3转岗培训。现从事岗位对应的职业(工种)与原岗位对应职业(工种)不同的企业职工,原则上应在转岗后6个月内开展转岗培训。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50课时。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1.就业技能培训。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依据人社部已公布的专
14、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30课时。(三)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四)项目制培训。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发展对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以揭榜挂帅”机制开展项目制培训,引导培训资源向产业急需、生产必需、就业刚需领域集中。人社部门作为发榜主体张榜公告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机构条件、补贴标准以及申领补贴要求等。补贴性培训机构可提出揭榜申请,根据公告要求提供资质证明、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师资条件等材料。发榜的人社部门择优确定揭榜单位。省、市、县级人社部门确定公布的揭榜单位可在本省
15、、市、县范围内开展对应项目的补贴性培训。揭榜单位经培训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开展补贴性培训,备案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五)省委、省政府或省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培训类型。第四章补贴申请第十八条实名管理补贴性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统一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一)开班申请。补贴性培训机构在开班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市县培训业务经办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名资格、授课师资、教学计划、设施设备、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结业考核方案等。(二)班次审核。市县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补贴性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三)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使用管理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并通过实地抽查、质量监控、效果评价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四)结业考核。市县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性培训机构命题、制卷和考核等情况监管。结业考核分理论和实操能力两部分,试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要求,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具有适当难易区分度。补贴性培训机构对考试合格的参训人员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及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出勤课时不足备案课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