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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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落实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海南工作的明确要

2、求,围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大仪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二)主要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仪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三)适用范围。大仪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等。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统一网络管理。省科技厅

3、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由各级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价值大仪,除已报废、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涉密和在线监测设备外,均应及时纳入省大仪网,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鼓励各种资金渠道购置且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购买使用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专家审核的方式加入省大仪网管理。管理单位应当自大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入网管理。对纳入省大仪网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不包括零关税”

4、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设备),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二)严格开展查重评议。对申请以公共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仪的,管理单位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查重评议,对大仪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评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得以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确有需要的,由管理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拨款单位书面作出说明,省科

5、技厅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查重评议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大仪重复购置。(三)完善开放共享评价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大仪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大仪的运行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省大仪办要加强管理单位大仪开放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并设立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四)推进平台对接工作。各管理单位要主动与省大仪办对接,动态归集大仪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信息数据。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网。推进全省大仪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重要数据实现由省大仪网直接提供。(五)开展大仪

6、动态监管。省大仪办应借助省大仪网平台监测功能,对大仪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大仪连续一个月未开机运行(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由管理单位提醒或通报;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管理单位将大仪在单位内部调配;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的,可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进行资产划转,并对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省大仪办应对各管理单位定期提醒或通报,相关信息抄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大仪开放共享水平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六)强化大仪人才培养。省科技、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支持管理单位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岗位设置、

7、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支持调整提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等级设置。(七)建立健全大仪开放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对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可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以不低于70%的比例将服务收入结余部分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经管理单位公示后实施。绩效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限制,不纳入计算及计

8、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利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大仪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三、组织实施(八)压实工作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落实大仪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要求购置、使用、共享大仪,并协助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九)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支持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免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开放共享,支持企事业等单位通过省大仪网使用创新券支付大仪共享服务费用;教育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开放共享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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