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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查处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企业环境不良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及急性中毒事故。1、本岗劳动的含义: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含义;单位领导(项目经理、部室负责人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2、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3、事故严重程度
2、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以上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9人以上的事故。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在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单位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时应以下规定程序报告。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长(班组长),
3、由工长(班组长)在当日下班前报告本单位安全员和负责人。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将事故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技部。安技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3、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技部。安技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第六条、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的,各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安技部,由公司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确定。第七条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参与抢救人员和财产时应注意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如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时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甚至毁坏现场时,应提前做好标志、记录、甚至拍照、录像,以便以后能够恢复原貌。第八条、构成总、分保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作为总包的单位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公司,不得迟报、瞒报。第九条、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2、伤亡人员简况、人数;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第三章事故统计第十条、公司每
5、月月初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第十一条、企业职工伤亡报告统计对象包括的人员为: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第十二条单位发生火灾及在扑救过程中造成单位员工人员伤亡,都应统计。伤亡的非本单位人员暂不填报。第十三条、凡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造成的员工伤亡事故,应作为单位员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如:单位食堂、医务室、俱乐部、浴室、更衣间、休息室、或工地的倒班宿舍、临时工棚等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第十四条、员工乘坐本单位交通工具在单位外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6、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均由本单位按员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第十五条、员工乘坐本单位车辆参加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因车辆失火、爆炸造成员工伤亡的,均按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第十六条、单位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聘用的司机,在执行该单位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单位员工统计报告。第十七条、单位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其中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不在劳动过程种,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实体发生伤亡事故时,不论企业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形式,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企业负责报告统计。第十九条、跨地区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7、在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要将事故报告给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第二十条、职工受轻伤后,在30日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日的不再补报和统计。第二十一条、职工受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转为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日的不再补报和统计。第二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按国家标准企业职
8、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统计。固定资产的统计包括两种情况: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填报。报表中的损失工作日为企业人员及分包人员伤亡损失的工作日的总和。第四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施求实、尊重科学原则,并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第二十五条、轻伤事故由基层主管领导会同本单位安全员和工会劳动监督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津建安表15)。第二十六条、重伤事
9、故由公司领导组织安技部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拟订改进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死亡事故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本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并由公司领导组织安技部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拟订改进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安技部门、工会、劳动人事部门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2、
10、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杳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完后,事故调查组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第三十二条、对伤亡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应征求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责任者的处分应下达正式文件,装入本人档案,并向群众公布,并将副本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第三十三条、重伤
11、、死亡事故应由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包括: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示意图及有关照片;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人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教育记录、交底记录等);6、施工合同、安全合同、雇佣关系合同等。(企业还应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进津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等)7、伤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8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9、直接经济损失材料;10、事故部位的整改措施;11、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材料;12、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