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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及第三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本办法所指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用地内的附属建筑物。第三条本
2、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第四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第二章承保范围及责任第五条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和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其它工程,具体工程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缺陷保险的主险承保范围(一)地基与基础工程1.因地基与基础工程出现影
3、响结构安全的变形、倾斜、开裂、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与基础工程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地基与基础工程出现的其它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二)主体结构工程1.建筑物主体结构和墙体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变形、倾斜、开裂、断裂,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2.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屋顶构架等建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3.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其它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三)外墙饰面和保温工程外墙饰面层、保温层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四)建筑防水工程1.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出现渗漏。2.地上首层、架空层、屋面等公共区域墙体或楼面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
4、。3.地上建筑外墙渗漏、门窗渗漏。4.住宅户内有防水设计要求的墙体、楼面、天花出现渗漏。第七条缺陷保险的附加险承保范围(一)其它工程非主险承包范围的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景观园林工程、供配电工程、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工程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具体的承保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二)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为建设单位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1.由于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临时安置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外
5、墙或保温工程脱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八条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责任期三个阶段。(一)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两年。(三)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前述第六条项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和保温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为十年,建筑防水工程为五年。前述第七条项下其它工程”保险责任期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低于两年;“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期限为十年。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
6、织维修。保险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因业主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缺陷保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和保险费率等计算保险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作为保险费计算基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列明缺陷保险费。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本办法有效期
7、内起保的缺陷保险免赔额为零。第十二条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相关职业责任保险。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第三章投保与承保第十三条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一个住宅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第十四条支持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主承
8、保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缺陷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建筑、法律、风控专业人员,负责缺陷保险的全过程集中管理。第十六条投保缺陷保险后,依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
9、门、保险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四章房屋结构倒塌赔付基金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从缺陷保险保费中计提建筑安装总造价的0.05%,作为房屋结构倒塌赔付基金,用于10年责任期后至建成使用25年期间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以及人员伤亡的赔付。房屋结构倒塌赔付基金纳入房屋养老金统一管理。第五章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
10、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六章保险理赔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单号、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务变更通知义务等。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并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保险交底。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11、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查勘和维修。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
12、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明确保险理赔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从事缺陷保险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保险、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第八章其他第二十六条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保险、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缺陷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落实,并及时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投保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