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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供水安全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防范风险能力,切实保障供水企业、用水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安全优质供水,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供水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2、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原水、取水、制水、输配水等流程的企业或环节。第三条【定义】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原水、取水、制水、输配水等环节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并不断推进我市安全优质供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原水、取水、制水、输配水等环节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给供水安全带来的风险,甚至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风险。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规工作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二)独立性原则。供水安全合规管理部门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
3、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三)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全市供水各业务领域和全体服务人员。(四)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我市供水全流程发展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供水企业合规责任。第二章水源地与原水安全第五条【禁止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在饮用水取水源头上游IoOO米、下游500米内禁止设置码头、采沙作业。在饮用水水库堤坝脚外侧100米内禁
4、止采沙、取土作业。(风险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六条【取水要求】供水企业取水需要经过批准,或者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
5、设用水。(风险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七条【应急处置】当原水取水和输配过程或水源保护区范围(含备用水源、一、二级及准保护区)发生水源水质异常(含咸潮),影响正常制水和供水水质安全时,供水企业应做好应急处置。(风险点:影响正常制水和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企业没有做好应急处置,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上一年收入的40%-100%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建设计划】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
6、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计划应当与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养护、维修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风险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设计与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风险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
7、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竣工验收】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风险点: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对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用户用水设施正式通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建设投资】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
8、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风险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
9、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制水第十三条【制水企业】制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管控制度、工艺手册、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建立生产运行管控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生产运行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和保障,加强生产运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加大监管和考核力度,做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提高制水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制水生产安全平稳有序。第十四条【制水生产】
10、制水生产应确保水质优良,出厂水水质国标合格率100%,内控标准合格率不低于99.9%;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可靠,生产工艺管理和能耗药耗控制合理;物联网感知设备、PLC数据准确,智慧化建设先进;生产调度运行安全平稳,出水水压、水量满足供用水需求;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有效有序,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生产运行管理及监管体系有效运行,确保不发生有责生产运行事件,做到管理科学有序、环境优美。(风险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11、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输配水第十五条【经营条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检测制度】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七条【供水KPI】供水企业应保障持续不间断供水,除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的爆管事故外。供水企业应在水厂及供水管网中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监测点覆盖率达到100%,并提供水质监测数据。供水企业每季度开展
12、水质满意程度调查并实行用户水质满意回访制度。管网水压力合格率99%、管网水在线压力监测点覆盖率100%、新表首检率100%、水表轮换达标率100%、抽检水表准确率98%。(风险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停水要求】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风险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指引效力】本指引仅对供水全流程业务安全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弓L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安全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事项可能随着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修订而发生变化,供水企业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