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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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由昌平区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前身为北方交通大学昌平分校,是1984年成立的北京市10所大学郊区分校之一。2005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设置为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开展成人专科、本科学历教育。学院遵循立足昌平,面向北京,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首都现代交通行业,为北京乃至全国城市建设、现代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等领域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

2、本任务,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致力于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推进理念先进、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全面依法治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J三、将第二条中的北交院”修改为:交通学院。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J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3、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七、将第七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发展现代职业教育J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其他类型培训J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

5、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十、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改为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J十一、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

6、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J十二、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领导学院教师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J十三、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改为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

7、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J十四、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改为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修改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交通职业技术

8、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依法依规开展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同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十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

9、究、学科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荐文化传承创新,服务首都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带头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10、,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H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J十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11、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会议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19)4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J十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院学术发展,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J十九、

12、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

13、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形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九)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二十、删去第十八条.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院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设立督导处,对学院教育教学秩序、质量、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

14、检查、评估和指导J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J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J二十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J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院指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作为专门机

15、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J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一)学院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二)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修改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修改为(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工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J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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