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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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参加江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三)企业注册地址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五

2、)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六)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三、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江山市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四、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

3、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五、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实行按年缴费形式,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六、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七、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江山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人才参加企业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4、2.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2);3.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名册。八、市人力社保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计划方案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九、企业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十、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5、。十一、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需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十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附件:L江山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2.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范本)附件1江山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经济类型社会保障证号职工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数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申请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1:单位为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缴费比例(额度)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额度)经办人

6、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托机构申请内容按照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于年月日经董事会职代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加入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现就方案涉及单位缴费比例、方式及特殊约定事项(反页书写)申请备案。企业法人或代表签名(章):(工会盖章)(单位盖章)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不填)(盖章)年月口单位特殊约定事项(单位盖章)年月Fi市人力社保局审批意见同意按参加年金计划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_%(其中单位_%)以内缴费,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为1:一,并请按照_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及单位特殊约定事项认真组织实施。(盖章)年月日备注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人力社保部门、企业各执一份

7、。附件2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范本)(XX企业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章:日期:职工首席代表签章:日期:目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权益归属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十章附则释义委托人:指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受益人:指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人才集合年

8、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

9、号)、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平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人才为企业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内部协商确定加入本年金方案,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

10、度收益;(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人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第三条企业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条件(二)已参加江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三)企业注册地址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第四条实施范围I本方案适用于企业所属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企业)。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一)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江山市各类企业中具

11、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1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适用于所有或者部分下属单位,非集团型企业可删除本条。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本方案条件的企业职工自愿签字同意参加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经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所在企业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当年起参加本方案。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一)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

12、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的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中止缴费;中止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二)职工的义务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2.授权本企业和本方案管理

13、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授权本企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授权本企业代表职工对本年金方案进行管理监督;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及分配2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按照职工个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职务等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方式1:企业年缴费总额为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分配至职工个人账

14、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方式2:企业年缴费总额为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作为对本方案建立时临2内容包括企业缴费总额、当期划入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账户留存比例等企业撤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参加本方案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补偿范围为:O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O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O补偿结束后,企业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实施。列入补偿范围的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对其个人账户补偿办法为::方式3:企业年缴费总额不超过参加年金

15、计划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第十二条个人缴赛职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缴费的1:。第十三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第十四条企业账户余额3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X(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3一般为企业账户全部资金;设置中人补偿的,可为预留补偿资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x(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方式4:(其他方式)。企业账户余额(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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