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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载体,对于度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总体要求。为落实中央精神,推动东莞非遗保护工作法治化、系统化,市人大常委会将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预备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起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调研访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的基础上,形成了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
2、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需要。2021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同时要求加强政策保障和法治环境建设,要求各地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立法,本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需要。(二)制定本条例是完善非遗立法体系的需要。目前我市非遗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和省立法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属于对共性问题的概括性规定,对东莞特定的、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缺乏
3、指导性。此外,国家非遗法和省非遗条例颁布时间较早,对于新出现的大量问题缺乏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法规上的认定。(三)制定本条例是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发展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东莞城市文明水平,助力东莞文化强市建设的需要。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很多困难。包括特殊行政架构下各职能部门权责分配,统筹配合的问题,非遗保护区统筹申报的问题,非遗保护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非遗传承人权利义务不明晰的问题等。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系统性保护的方向,梳理和明确各部门权责,构建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非遗保护的经费保障,解决我市非遗保护中的实际难题。(
4、四)制定本条例,是抢救濒危非遗,促进非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有紧迫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我市现有的非遗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系统,这些问题,急需通过制定本市非遗保护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调查、保存、认定、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各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对非遗的分类分级保护,加大非遗保护力度。(五)制定本条例是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
5、展,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效能的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引导、保障和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尊重非遗基本内涵的同时发扬非遗的当代价值,探索非遗保护与东莞传统产业及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模式,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条例的起草过程与制定依据条例纳入东莞市2022-2026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推进条例制定作为重点工作。2022年9月,联合东莞理工学院成立条例制定课题组,组织课题论证、资料收集和初步调研工作。2023年2月,课题组在市内开展了立法调研,收集各镇街及非遗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2023年5月,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6、的基础上,以市府办名义印发了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法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步骤。2023年7月,课题组前往梅州、广州开展了立法调研,收集整理了两地在非遗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撰写了调研报告。2023年8月,课题组在充分分析调研数据和开展理论问题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东莞市非物质文遗产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2023年10月,就条例草案征求了各有关单位、镇街(园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在充分研究各类意见后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本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非
7、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参考了武汉、南京、昆明、福州、苏州、宁波、洛阳、延安、黄山等城市的非遗保护立法。三、条例的重点内容本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认定与管理,传播与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在保证与上位法、国家政策规定一致前提下,在
8、全面总结我市非遗保护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市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困境与问题,契合大湾区协同发展的潮流,对我市非遗保护立法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创新性探索,主要制度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晰政府职责,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镇街(园区)责任。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能,包括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非遗保护规划,建立非遗保护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协调处理非遗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针对非遗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强调市人民政府应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专项基金,并对经费的使用与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
9、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开展,因此,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强调部门之间的协作。此外,由于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镇街(园区)在非遗保护与管理工作实践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条例在合法、可行的范围内明确落实了镇街(园区)执行非遗项目保护规划,落实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责任,鼓励镇街(园区)在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二)细化规定,明确保护单位、传承基地以及非遗工作站的权利与义务。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开展非遗工作的重要抓手,负责项目的保护保存和管理,非遗传承基地是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的重要平台,非遗工作站则是通过多方合作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实现非遗保护、传
10、承、发展与利用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三者在非遗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条例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详细规定了保护单位的认定以及具体的权利与职责,明确了传承基地的申请、认定条件、经费保障以及具体职责,条例鼓励有条件的院校、机构、企业和相关单位,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建立非遗工作站,明确了非遗工作站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方式。(三)加强管理与监督,构建非遗保护单位以及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退出机制。条例规定了非遗保护单位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履职考核制度,加强对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监督与管理。针对实践中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不宜继续担任传承人的情况,细化补充规定了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退出机制。(
11、四)深化认识,明确非遗区域整体性保护。近年来,基于非遗保护的整体性原则,非遗保护工作已经从单一的保护模式向整体性保护模式转变,非遗保护不仅要保护非遗项目本身,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文化环境也应属于保护的范畴。条例规定,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小镇,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五)立足东莞,拓宽视野,倡导大湾区非遗交流与合作。条例突出了东莞特色非遗资源的保护、传播与利用,强调对莞草、莞香的地理性保护,提倡结合采香日、龙舟月、茶园游会等民俗活动以及东莞非遗墟市特色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活动。条例回应了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的大背景,提出建立健全粤港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机制,在跨区域调查研究、宣传展示、传承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促进大湾区非遗项目的保护、保存、传播和发展,弘扬以龙舟、粤剧、武术、莞香、客侨文化等为代表的岭南文化。(六)着眼未来,建立健全非遗人才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离不开人才,本条例在构建非遗传承人才培养机制之外,还特别强调了非遗保护和研究人才的培养要求,明确了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非遗管理和非遗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