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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safetyofbuildingdemolitionengineeringJGJ147-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1.2、5.1.3、5.2.2、6.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JGJ147-200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I: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5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5.拆除施工;6.安全管理;7.文明施工。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L增设相关术语;2.基本规定作了调整、增加相应条文;3.“机械拆除一节中新增关于机械设备前端
3、工作装置作业高度要求等条文;4.对爆破拆除作出相应调整;5.在文明施工一章中,增加了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等绿色施工内容的条文;6.依据现行法规标准,结合拆除工程施工技术现状,对相应条文内容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55)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
4、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丁传波孙宗辅梁晓宁张广宇张兵田佳森金大鹏王忠云吕凤起武琛任锦龙陈拥军王强孙京燕孙海东傅建秋刘永强姚斌王静宇蔡江勇谢续文王世杰费鸿禄周朝阳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耿洁明陈春雷魏吉祥卓新葛兴杰闫琪戴宝荣任兆祥潘国钿张有闻古小英李瑞礼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施工准备55拆除施工65.1人工拆除65.2机械拆除65.
5、3爆破拆除75.4静力破碎拆除86安全管理97文明施工11本规范用词说明12引用标准名录13附:条文说明15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BasicRequirements*34ConstructionPreparation55DemolitionConstruction65.1ManualDemolition65.2MechanicalDismantling65.3BlastingDemolition75.4StaticDemolition86SafetyManagement97CivilizedConstruction11ExpanationofW
6、ordinginThisCode121.istofQuotedStandards1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51总则.o.为规范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和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没施等整体或局部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1.0.3建筑拆除.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人工拆除manualdemolition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2.0.2机械拆除mechanicaldis
7、mantling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2.0.3爆破拆除blastingdemolition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拟拆除物解体、破碎、清除的作业。2.0.4静力破碎拆除staticdemolition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2.0.5有限空间confinedspace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3基本规定3.0.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0.3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
8、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0.4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美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3.0.5拆除工程施匚作业前.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施工作业中.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随时检直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作业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3.0.6拆除工程施工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3.0.7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3.0.8拆除工程施工
9、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3.0.9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3.0.10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稳定的措施。3.0.11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0.12对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3.0.13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3.0.14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拆除施工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3.0.15拆
10、卸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状态.4施工准备4.0.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掌握有关图纸和资料。4.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4.0.3对拆除工程施工的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4.0.4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等进行迁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线、设施和树木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0.5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影响作业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的娜移或防护措施等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4.0.6当拟拆除物与毗邻建筑及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
11、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0.7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5拆除施工5.1人工拆除5.1.1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5.1.2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5.1.4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
12、拆除后,再进行拆除。5.1.5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5.1.6当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5.1.7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5.1.8拆除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5.1.9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5.2机械拆除5.2.1对拆除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5.2.2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
13、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5.2.3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5.2.4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物料,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5.2.5拆除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执行吊装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执行。5.2.6当拆除作业采用双机同时起吊同一构件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次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两台起重机应同步作业。5.2.7当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时,必须采用吊索具将构件锁定牢固,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
14、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5.2.8当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系及附属结构,再拆除主体。5.2.9当机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5.3爆破拆除5.3.1爆破拆除作业的分级和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及爆破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5.3.2爆破拆除设计前,应对爆破对象进行勘测,对爆区影响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核实确认。5.3.3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预拆除作业应在装药前全部完成,严禁预拆除与装药交叉作业。5.3.4当采用爆破拆除时,爆破震动、空气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有害效应的
15、安全允许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5.3.5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倒塌的触落地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E溅、前冲等危害,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3.6装药前应对每一个炮孔的位置、间距、排距和深度等进行验收:对验收不介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由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5.3.7当爆破拆除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应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防护材料应有一定的重量和抗冲击能力.应透气、易于悬挂并便于连接固定。5.3.8爆破拆除可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或电子宙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复式交又闭合网路;当爆区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信发射台等装置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网路。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