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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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构建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其他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纳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具备担负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能力的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分为以下种类:(一)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

2、桥梁隧道、道(铁)路交通、输油气管道、水上搜救等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二)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抗洪抢险、森林草原灭火、抗凝保通、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三)省级抢险救援保障应急队伍。包括通信、电力、运输、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及医疗卫生、灾害监测、工程机械、道路抢险、物资装备等技术支撑和应急一-保障力量。(四)省级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正规、素质优良、装备先进、技术过硬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第三条省级队伍应始终坚持“两个至上”,践行“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

3、强的标准建设。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主管、企业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共建共管共用的原则,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规划省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与省有关行业部门共同推动省级队伍的建设管理。省级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应急工作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完善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并结合全省灾害事故特点,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二章能力标准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及抢险救援保障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能力。省级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具备参与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重大行动能力。第六条省级队伍应配

4、齐配强政治思想硬、作风纪律严、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应急救援队员,队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原则上不少于40人。省级队伍队员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抢险救援有关资格条件。从事一线救援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从事技术保障的队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中队以上指挥员应具有3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第七条省级队伍应具备完善的办公、培训、训练及物资装备储备等基础设施,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第八条省级队伍应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种类齐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满足重大以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第九条省级队伍应具备健全完善的值守备勤、装备管理、教育培训、应

5、急演练、应急行动、内务管理、岗位职责、考核评价等规章制度体系。第三章进出机制第十条省级队伍的准入实行自愿申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第十一条省级队伍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有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资质,且符合省级队伍规划布局;(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能力标准;(三)除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外,原则上应依托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四)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五)接受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派指挥。第十二条省级队伍的准入程序如下:(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条件的队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经队伍依托单位或直接主管部

6、门同意,将申报材料报队伍驻地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二)初审。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队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三)推荐。经市(州)初审同意后,队伍将申报材料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推荐。省级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队伍,可由省级行业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推荐。(四)审核。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规划布局择优纳入省级队伍管理。(五)签约。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与省级队伍签署合作协议并给予命名和授牌。驻黔国家专业队经其依托单位同意后,直接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第十三条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

7、的,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退出程序,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一)不能满足省级队伍准入基本条件的;(二)不服从调派指挥的;(三)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的;(四)擅自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违反救援规定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其它不适宜作为省级队伍情形的。队伍退出后应交回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的装备设备及给予的授牌,且不得再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省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各省级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

8、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四章调派指挥第十五条省级队伍原则上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省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统一调派指挥,同时根据管理权限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垂直调派指挥。灾情险情紧急时,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就近调派指挥属地省级队伍,并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第十六条需跨市(州)救援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审批后,调派相关省级队伍参加救援。第十七条需调派省级队伍(除驻黔国家专业队外)参加跨省(境)增援的,应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审批。第十八条调派省级队伍参与救援,应下达调派通知书。情况紧

9、急时,可先下达调派指令,并在48小时内补发调派通知书。第十九条省级队伍接受调派参加抢险救援的,应立即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第五章抢险救援第二十条省级队伍接到调派通知后,应迅速集结赶赴救援现场,并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指挥部应吸纳省级队伍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指挥决策。第二十一条省级队伍现场负责人应加强队伍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负责:(一)救援行动前,应了解有关危险因素,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二)救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查隐患,确保救援人

10、员安全。(三)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省级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命令救援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第二十二条省级队伍应严守救援工作纪律,不得冒险违章救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现场信息,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第二十三条救援终止或阶段性救援任务结束后,省级队伍应立即清点装备、集结队伍、移交任务清单,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快速有序安全撤离,不得在当地驻留。队伍归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调派单位报送现场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JK_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队伍应建立应急值守备勤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平时合理备

11、勤,特殊重要时段加强力量在岗在位备勤。保持通讯畅通,接到待命指令后,应全员武装待命。第二十五条省级队伍应定期维护修缮基础设施,强化装备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第二十六条省级队伍应制定年度培训实训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业务理论培训、技能实操、体能训练分别不少于30日。鼓励支持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提升救援综合素质。第二十七条省级队伍应立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经常性组织桌面推演、紧急拉动、模拟实战应急演练,紧急拉动、实战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州)以上级别的应急演练或技能竞赛。第二十八条省级队伍每年12月底前向省应

12、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当依托单位、负责人、驻地发生变更,或增加减少大型装备,或救援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第七章队伍保障第二十九条省级队伍依托单位应依法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队员薪酬待遇不低于依托单位一线职工年度平均薪酬总额,制定队员退出机制和救援激励措施,培养业务骨干梯队,保持队伍战斗力。第三十条省级队伍依托单位应依法为参加救援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救援人员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工资福利不变,并按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第三十一条省级队伍建设经费由队伍依托单位予以保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统

13、筹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二条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商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队伍调派补偿机制,对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等所耗费用,通过统筹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偿。第三十三条省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共建共管共用要求,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推动、单位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完善基础设施、推广救援科技应用等。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支持和建强辖区内省级队伍,积极协调解决省级队伍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装备、设施投入和政策支持,对在本辖区内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给予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

14、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级队伍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对建设管理及抢险救援成效优秀的队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建设支持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对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有关行业领域对队伍的标准化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2.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3.贵州

15、省省内跨区域增援请求审批表4.贵州省省级队伍跨省(境)增援调派审批表5.贵州省省级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报备表贵州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队伍名称队伍人数队伍类型队伍驻地地址队伍联系电话队伍所属单位队伍负责人姓名队伍负责人联系电话况装备配置情况(可附表描述)队伍基本情况(含资质、技能及主要救援经历)依托单位或直接主管部门意见签字人:(盖章)年月日审核推荐意见市(州)行业主管单位(部门)筌字人:(盖章)年月日市(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签字人:(盖章)年月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鉴字人:(盖章)年月?(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调派通知书队伍名称灾害事故简要情况一年月日时,市县(市、区),发生灾害/事故,目前涉及人,其中死亡人、失踪_人、受伤人,失联人任务请你队按照灾害事故性质、特点,携带相关装备和1日份补给,于月日时前赶赴地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队伍到达事发地后的具体任务由_指挥部明确。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派人联系电话现场指挥机构接收队伍情况队伍出动人员和装备情况1.车辆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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