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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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己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七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本市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

3、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四条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

4、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全面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第七条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稳定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

5、算,并根据需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第九条本市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第十条本市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并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职、高职专科、职教本科、专业硕士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

6、,产教深度融合、对外深入合作,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三条本市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相关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畅

7、通学生成长成才培养渠道。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放。第十四条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机制、一体化教科研机制和专业课程体系、评价体系。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提供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市相关部门支持职业学校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培训以及技能交流。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师资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承训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8、机构可以依托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实训、技能竞赛、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七条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进行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提升学生的生活技能、职业认知和创新能力;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及劳动教育。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活动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八条市和区教育

9、部门应当推动职业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进入社区,完善学校与社区联合的终身学习服务模式,实现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同发展。第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本市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的教育培训、农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本市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

10、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市和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实训基地等工作。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开发职业培训项目。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市管理、商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

11、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在专业课程建设、职业教育标准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等方面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符合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承接职业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参与职业学校运营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第二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教育资历框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长通道,具体实行下列制度:(一)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

12、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三)学分银行制度。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职业教育的制度。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建立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适当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或者与职业

13、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对职业学校学生、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第二十七条本市注重发挥技术技能竞赛的作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检验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市和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技术创新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第二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

14、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市教育部门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支持整合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稳步开展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水平。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

15、结构布局和办学条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多样化发展,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学校举办综合高中。第三十一条市教育部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本市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本市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贯通招生和系统化培养。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可以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

16、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三十三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培训.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重点围绕服务本市主导产业发展,优化专业设置,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研究开发优质课程和数字化资源。鼓励职业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及标准,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数字化等新形态教材和鲁班工坊模式多语种教材,并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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