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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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己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

2、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

3、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依法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4、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5、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做好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

6、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粮食和物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7、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培育健康文明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8、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舆论环境。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源头管控、协同监管、重大活动保障等联动协作机制,深入推动京津冀食品安全区域协作,共同提升京津冀地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鼓励和支持本市相关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

9、门接受举报的单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第十二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三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

10、案,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第十四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技术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已获悉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和建议采取的措施等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

11、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第十六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2、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及时更新,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

13、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

14、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第二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鼓励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

15、产经营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查阅、调取溯源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

16、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采取合理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专门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四)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0第二十五条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举办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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