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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稳定全区食盐市场供应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三条区经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储备规模和资金第四条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原则上为全区上年度食盐月均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
2、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小包装食盐月均消费量的L5倍。如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明确下达食盐储备指导任务数,则按照不低于市级下达指导任务数进行储备。第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执行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月平均销售量。第六条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区财政局对承担区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区级财政
3、预算。第三章储备食盐的储存第七条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区经信局在符合条件的盐业企业中,选择确定区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区经信局应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承储单位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第八条区经信局应按照覆盖全区、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持续优化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布局。第九条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第十条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及时补库,动态保持储备计划确定的数量品种。第十一条政府食盐
4、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帐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第四章储备食盐的调用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区级政府储备食盐:(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二)全区或部分街道(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区经信局负责提出区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各街道(镇)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督促企业做好储备食盐的投放。第十三条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
5、储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区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区经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品种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审计监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等情况。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六条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视情扣减财政补贴资金,取消承储资格。相关企业未按规定做好企业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视情实施惩戒。第十七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上级办法调整,按上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