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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秦兵马俑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秦兵马俑文物保护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主要依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捐款。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对秦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的保护与研究,传承、弘扬优秀文化;加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与国内外企业界、艺术界、文化界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强秦陵大遗址的保护与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秦始皇帝陵及兵马俑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周凯旋基金会捐款200万元、我院获“阿斯图利
2、亚王子奖奖励金45.3395万元、法人代表奖励金8万元及其他奖励金11.6605万元、陕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文化产业总公司捐款35万元。本基金会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二)基金的增值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院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海内外及各地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二)推动秦兵马俑的发掘、保护、陈列、研究等各方面发展;(三)开展宣传秦
3、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公益活动;(四)开展关于秦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各种培训与交流活动;(五)资助有关秦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保护、研究、宣传项目及相关课题成果的编辑出版,有关秦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的影像拍摄及专题片的制作等;(六)开展针对于提供捐赠和资助资金者专门指定的秦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保护、研究、利用项目。(七)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理事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对秦始皇陵及秦兵马俑保护研究做出一定贡
4、献的个人或单位代表或其他能够对秦始皇陵及秦兵马俑保护研究起到积极正面作用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单位代表:(四)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的专家;(五)基金会主要赞助人或巨额捐助者、基金会主要赞助方的法人代表具有成为基金会理事的优先资格。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的增补和罢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的权利:(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
5、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本基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权;(三)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享有本基金会会议及活动的参与权。(五)享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权利。理事的义务:(一)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建议;(三)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各类资源;(四)在基金会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及时向基金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在有1/3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
7、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作详实的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
8、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及资金的使用,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本会业备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l/30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
9、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10、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11、(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有关重要事务;(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六)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秘书长代行。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
12、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发起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二)基金会合法保值增值的收入;(三)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用于秦始皇帝陵
13、及秦兵马俑文物保护项目;(二)资助用于秦始皇帝陵及秦兵马俑文物科研项目;(三)奖励对秦始皇陵及秦兵马俑文物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人员;(四)奖励对秦始皇陵及秦兵马俑科研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人员。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o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14、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资助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
15、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