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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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根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根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借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借误味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调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

2、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味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根行股份

3、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河国企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4、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纪大道1568号15层办公地址:且国际大楼21楼,22楼邮政编码:200122法定代表人:宋卫刚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

5、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6、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X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7、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入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8、、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X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b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9、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国企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10、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11、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1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X资产支持证

13、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14、金资产净值的140%;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15、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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