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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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本标准不适应于:-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河沙和海沙开采;一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体或气态矿藏的开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地表通过剥离围

2、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本标准在简称露天矿山。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碉、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金属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本标准在简称地下矿山。3.3、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3.4、安全出口矿山井下人员安全的离开井下到达地面的通道。3.5、主要安全出口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安全出口。3.6、应急安全出口矿山井下人员不经常使用的安全出口。3.7、水力开采利用高压水冲击矿石和围岩,回收矿物的采矿工艺。3.8、挖掘船开采利用挖掘船

3、抽吸含矿泥沙浆回收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3.9、饰面石材开采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特殊采矿工艺。3.10、盐湖开采在盐湖中开采盐类和其他有用矿物的采矿工艺。3、钻井水溶开采通过钻井将淡水注入井下,将矿物溶解为溶液并压出地面回收的采矿工艺。3.12、原地浸出采矿将溶浸剂从地表压入地下矿层,将有用矿物转化为液相后再抽取至地表的采矿工艺。3.13、排土场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3.14、矿岩粗破碎为使矿山或者岩石的尺寸满足提升运输或后续工艺要求进行的破碎工作。3.15、防跑车装置斜井提升时,安装在提升线路上防止矿车继续下坠的装置。3.16、岩爆岩体中聚集的弹性变形势能突然

4、猛烈释放,导致岩石爆裂或弹射出来的现象。3.17.有效风量率各工作面实际得到的有效风量总和与矿井总进风量的比值。3.18、钢丝绳安全系数全部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319、制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制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力与制动载荷之比。3.20、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出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3.21、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出的,提升系统加速度或者减速度运行过程中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的钢丝绳资料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3.22、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每层织物单位宽度的抗

5、拉强度、织物层数、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3.23、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输送带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和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3.24、输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输送带的名义破断拉力与计算最大动载荷的比值。3.25、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上行倾角超过15或者下行倾角超过12的带式输送机。3.26、设计最大排水量矿山设计中采取设置防水门等技术措施后,单位时间内需要排出的最大水量。4、总则4.1、基本规定4.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4.1.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各

6、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4.1.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1.4、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4.1.5、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1.6、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1.7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O4.1.8、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4.1.9、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一地形地质图;一采剥工程年末图;一采场边坡工程

7、平面及剖面图;一采场最终境界图;一排土场年末图:一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一供配电系统图;一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一防排水系统图。4.1.10、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一矿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一开拓系统图;一中段平面图;一通风系统图;一井上、井下对照图;一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一通信系统图;一供配电系统图;一井下避灾线路图;一相邻采区或矿山与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图中应正确标记:一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一采空区和己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

8、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一井下通信设备位置;一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4.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4.2.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4.2.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4.2.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4.3.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9、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3.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组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4.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4.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查人员记

10、录,并由各级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4.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4.5、安全教育与培训4.5.k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上岗。4.5.2、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

11、矿山合格后上岗。4.5.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矿山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4.5.4、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4.5.5、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4.5.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4.5.7、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4.5.8、矿山从业人员的

12、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4.6、矿山建设4.6.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4.6.2、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4.6.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该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6.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算。4.6.5、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4.7、安全生产管理4.7.k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

13、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4.7.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4.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4.7.4、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4.7.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4.7.6、矿山从业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14、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关文件存档。4.7.7、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4.7.9、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损失。4.7.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4.7.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

15、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4.8、闭坑4.8.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4.8.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井下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5、露天矿山5.1、基本规定5.1.1、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5.1.2、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5.1.3、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5.1.4、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5.1.5、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一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一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一矿山防洪区域;一受岩体变形、坍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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