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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法定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是否健在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初婚/再婚继承范围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第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须说明的情况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经办人(卷名):单位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3、继承人范围内如有已死亡的情况,也应在备注中注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