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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施行说明ZW-FZ-2023-003第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本条是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
2、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3)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要求;(7)结论是否正确。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
3、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要求;(3)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标准要求;(4)提出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5)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6)提出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性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采取会议审核、审查、现场验
4、收的形式,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5、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6、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客观、真实、准确;(3)设计单位、设计人不能保证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4)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7、技术性审
5、核、审查采取抽查的方法。抽套的数量不低于建设工程数量的10%。抽查结果应予以公布。8、除技术性审核、审查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总局51号令第13条、第21条要求分别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按总局51号令第31条要求执行。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ZW-FZ-2023-004第九条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当。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工
6、作,保证技术效劳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当法律责任。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规定。1、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2)所有参与本工程技术效劳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工程中所承当的工作内容等;(3)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效劳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2、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
7、诺书(样书见附件D。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附件: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XX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一、在本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在本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单位作为第三方,未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了技术效劳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三、在本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单位根据实事求是
8、的原那么,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出具的检测数据均真实有效,评价报告中对本工程所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四、我单位对本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结论性内容承当法律责任。XXX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XX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一、在本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在本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单位作为第三方,未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了技术效劳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三、在本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单位根据实事求
9、是的原那么,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出具的检测数据均真实有效,评价报告中对本工程所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四、我单位对本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结论性内容承当法律责任。XXX单位(公章)年月日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ZW-FZ-2023-005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概况;(二)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
10、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工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本条是对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1、建设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工程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2、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
11、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3、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23)73号)内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4、对建设工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应对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分析与评价,给出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给出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
12、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6、对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
13、)范围和接触水平。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工程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工程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根底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ZW-FZ-2023-006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14、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o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以下问题: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工程施
15、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3,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4、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正确。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1、根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意见;(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3)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假设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4)对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资质、工程组成员能力、评价过程以及所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6)认为职业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