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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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来源:发布日期:2018-0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办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工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资产,其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2、第四条工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二)推动工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第五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工会应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全总和区总有关工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3、制定各级工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对工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等工作;研究制定本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标准;(四)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实物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会行政事业性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工会行政事业性实物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4、,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R)负责办理本单位实物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工作;报告本单位实物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八条资产配置是指各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与业务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

5、,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存量情况提出购置方案,包括拟购置资产的规格、品目、数量和预算额度等;(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存量资产状况进行审核;(三)资产使用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使用工会经费

6、购置资产,应按照全总、区总工会经费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会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工会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工会资产的使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购置和建设投入、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第十五条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区总的规定,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依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购置、建设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工会资产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十六条工会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一)由区总上报全总审批事项:区总本级IOoO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使用事项(涉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

7、评估金额,下同)。(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I.区总本级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2.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资产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市区)工会涉及资产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使用事项。(三)盟市级工会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市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第十七条资产自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施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等管理活动。(一)资产入库登记。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

8、产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二)资产领用交回。单位应在资产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办理资产领用出库手续,登记资产卡片与明细账。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及时变更卡片信息。(三)资产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对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清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八条购置和建设投入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工会经费或政府补助等资金,购

9、置、建设(含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增加行为。(一)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购置、建设项目的请示;2.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3.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4.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5.新建项目的资金来源、立项、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6.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资金来源、立项批复等文件;7.其他相关文件。(一)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编报及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第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以

10、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创办企业或投入到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执行工会财会制度有关规定。(一)各单位应在本级工会经费有结余且在出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主管工会对其投资方向的前瞻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事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1.对外投资事项的请示;2.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3.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4.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5.被投资单位法人证书、企

11、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6.拟创办企业单位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被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8.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9.其他材料。(一)各单位经批准利用工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实物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各单位在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资产出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会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让渡给公

12、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会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一)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工会审核或者审批。主管工会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工会审批。申请出租出借工会资产,应提供如下资料:1.出租出借工会资产的请示;2.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同意出租出借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

13、复印件;5.拟出租出借事项合同复印件;承租方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6.其他材料。(一)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2.未取得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的;3.产权权属有争议的;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区总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取得上级工会批准的。(三)各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各单位出租工会资产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预算,

14、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工会资产出借应在保证服务职工、不造成资产损失和管理成本增大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工会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是指各级工会对其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工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审慎、有偿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

15、)因政府规划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由区总专项上报全总审批事项:1.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2.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金额IoOO万元(含)以上的工会资产处置事项报全总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下同)。(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1.区总本级金额Iooo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2.盟市级工会本级涉及资产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旗县(市区)工会涉及资产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三)盟市级工会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旗县(市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区总备案。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请示1.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工会进行审核后提出请示,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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