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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级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省级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省级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能力提升的财政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省级地勘事业单位是指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质局)、四川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地调院)下属事业单位。第三条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预算下达、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地质局、省地调院负责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所需数据,本
2、部门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总额控制、细化备案,财政引导、单位努力,专款专用、绩效挂钩的原则,主要用于:(一)专用设备购置补助。对省级地勘事业单位购置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灾防治等领域专用设备给予财政奖补。其中:用于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领域专用设备购置资金不低于总额的80%o(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电脑、汽车等通用设备,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第五条用于专用设备购置补助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在职人数、找矿与服务地方绩效2项因素,分别按30%
3、、70%权重测算分配。其中,找矿与服务地方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度向自然资源厅提交战略性矿产勘查报告数量,权重20%;上年度向自然资源厅申报省政府性投资地勘项目建议获采纳数量,权重20%;上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成功申请专利数量,权重15%;上年度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厅调度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人日,权重15机第六条用于专用设备购置补助的专项资金,由省地质局、省地调院根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按照部门整体不低于1的比例安排自有资金,共同用于设备购置。具体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情况,由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结合该单位收支状况等确定。第七条用于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所需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第八条
4、每年3月底前,省地质局、省地调院向财政厅报送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每年5月底前,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第十条收到专项资金后,省地质局、省地调院应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最终预算项目报财政厅备案。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各项要求。省地质局、省地调院负责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厅。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实施方案执行、自有资金安排、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绩效评价发现单位自有资金到位比例
5、未达要求的,按自有资金缺口比例扣减专项资金。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三条省地质局、省地调院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省地质局、省地调院应当完善内控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对下属单位装备购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和整改。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查、审批、使用等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