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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养监减字第1071号罪犯木克舍拉,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现在四川省茶窝监狱五监区服刑。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以(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木克舍拉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7日以(2009)川刑终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止。于2010年1月8日送入凉山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1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
2、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469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7月30日以(2015)川凉中刑执自第20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7年11月28日以(2017)34刑更1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20年6
3、月4日以(2020)34刑更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6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岗位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安排,爱护劳动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对所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木克舍拉共计获得表扬6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木克舍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克舍拉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葬窝监狱2022年10月28日附:罪犯木克舍拉减刑材料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