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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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冲突适用】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则决定罚款数额,不再适用原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进行裁量。依法不予处罚和具有法定应当减

2、轻处罚情形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裁量基准表的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明确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裁量因素量化标准,并对外公布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省、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调整量化表中适用本规则的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并对外公布。第四条【积分制裁量】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本规则采用积分制计算法,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分项进行积分量化,科学、精准、合理确定裁量幅度。第五条【主观方面裁量

3、因素】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案件调查配合程度;(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四)量化表载明的其他主观方面裁量因素。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分为积极配合调查、较为配合调查、消极配合调杳和拒不配合调查。积极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二)如实回答问题;(三)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较为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种情形。消极配合调查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主观裁量因素的认定应当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第六条【客观方面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一

4、)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三)一定时期内违法行为次数;(四)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五)量化表载明的其他客观方面裁量因素。第七条【酌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是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持续时间、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第八条【裁量工作要求】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量化表应当作为执法案卷正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第九条【总分及罚款数额计

5、算方式】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基础分值是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的分值。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一最低罚款数额)X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第十条【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一)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三)3分以下(含本数)

6、的,为从轻处罚阶次。第十一条【有从重从严和减轻处罚情节的计算】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己在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乘以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5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2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只有从重从严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高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重处罚阶次的,顶格处罚。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己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

7、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乘以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从重从严和可以减轻情形己在量化表中作为因素加减分的,适用本条时不得再以当事人具有从重从严或可以减轻情形重复评价。第十二条【规则调整适用】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通过并层报川渝省级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和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三条【实施口

8、期】本规则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附表一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量化表附件下载:Jll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量化表docx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9、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O裁工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T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危害后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计8分,二

10、级(重大)计6分,三级(较大)计4分,四级(一般)计2分。Bl.超过保质期时间(适用于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70%的,计3分;超过保质期的30%-70%的,计2分。多个超过保质期的,按超出保质期最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计算.B5.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

11、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计1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裁量阶次罚款金额表2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2、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T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T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违规人数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少于5人,计0.5分。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5人至10人,计1分。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10人以上,计2分。B2.危害后果造成食品安全

13、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计8分,二级(重大)计6分,三级(较大)计4分,四级(一般)计2分。B3.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计1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T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

14、阶次本案罚款金额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善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r药残留、善药歹-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

15、微生物.农支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T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T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IOo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MO元以上的,计4分)B2.超标倍数污染物质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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