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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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规定一、党委、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二、市、县四套班子领导赴县市区、乡镇(街道)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2次。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三个必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每月深入基层检查不少于2次。四、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科室,建立监管对象台账和专家库;组织专家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评估,形成文字材料,并建立评估台账。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不在自己职责权限、执法权限或涉及复杂重大事项的,要移交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因不

2、能妥善处理又不及时移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六、配齐配强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时,班子成员中具有应急管理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的领导成员应占一定比例。县、乡配备领导班子时,一般要有1名具备相关安全专业或精通安全工作的人员,保证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办公场所到位。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在上级部门检查和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重要时段要在岗带班、应急值守,外出报备。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十、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市政府安委会

3、主任或副主任要约谈县(市、区)安委会主任、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十一、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培训;煤矿企业发生瓦斯、透水、顶板事故的开展提级教育培训。十二、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能批准恢复生产。十三、企业发生事故后,实际控制人不到现场、不积极投入安全救援资金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出行业市场。对实际控制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要比照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并对上一级公司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0十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十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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