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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遏制涉校外培训违法犯罪现象,提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场地、设施、消防、人员等方面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培训意识和规范服务水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二、开展时间专项行动于2023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三、重点任务(一)加强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制定的培训机构设置
2、标准及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要求,全方位排查隐患,整改问题。重点检查培训场地条件是否合规,是否配备相应的安防监控设备并有与管理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是否有醒目的安全指示标识等;培训机构设施设备是否质量达标,是否定期消毒、维护,是否存在损毁、松动、垮塌等问题;对有一定危险性的培训,培训机构是否设有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是否配备常规医疗急救物品,是否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二)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培训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设置、火灾危险源管理、消
3、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查漏补缺,提升本质安全。消防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抽查,对培训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三)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资质核查,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加快完善全体人员基本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查询人员是否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以及制黄贩黄、卖淫嫖娼、聚众斗殴、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并对发现不合规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清
4、退;对培训机构未履行全员查询义务,或对发现问题未依法依规处理的,要对相关培训机构及工作人员予以追责。(四)严厉打击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涉校外培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各类性侵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线上巡查,强化线索发现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转交公安机关核查处置,坚持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五)强化收费安全监管。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规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要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严防资金“体
5、外循环”躲避监管。要畅通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严防学科类培训机构超时段、超限额收费,严防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对学科类培训机构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收取超过5000元等问题,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全面整改,及时做好退款工作,有效化解学生家长退费投诉纠纷。(六)做好安全教育指导及宣传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校外培训安全教育指导和宣传工作,通过现场指导演示、发布安全提醒、推送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提升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学生和家长自我保护、应急避险的意识及能力。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或专业要求较高的体
6、育类、舞蹈类、户外类培训项目,要科学引导学生和家长根据自身年龄和身体情况,理性选择合规培训机构,强化风险意识,避免培训伤害。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线上实名选课、缴费、消课、投诉,有效避免消费陷阱。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把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作为校外培训治理中的重要任务来抓,守好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县级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科技、
7、文旅、体育等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共同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协助做好犯罪记录查询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凝聚合力推动形成校外培训平安健康环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三)细化工作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县级排查、市级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县级在11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的排查整改工作;市级在12月上旬前完成抽查工作,抽取县(市、区)比例不低于1/2,培训机构数不得低于市域培训机构总数的10%o省教育厅将联合科技、文旅、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于12月中旬前开展督导检查,抽查5%的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