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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宁夏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科研教育等生产与管理活动中的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利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与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第四条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一)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二)本级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已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
3、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上级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六条水利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水利厅直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水利厅,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
4、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评估和验收结果等,做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台账。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挂牌督办期间,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并依法加强监督复核。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书面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对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销号申请。第十三条水行
6、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销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复核合格的解除挂牌督办,予以销号。复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责令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第十四条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内完成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并继续监督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督导检查范围。第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如实报告、拒不整改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
7、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水利厅印发的宁夏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宁夏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强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厅对宁夏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近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对事故防范相关制度,完善管控措施跟进梳理修订,通过制度建设更好的保障
8、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2022年12月,自治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对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就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及销号工作做出了明确安排;三是进一步细化我区水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能够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重大事故隐患管控成效,与新阶段我区水利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二、主要修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5.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三、主要修订内容办法修订
9、总体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修订前后适用范围、各章节版块未发生变化。修订前共计29条,本次增补4条,删除1条,修改23条,未修改5条,修订后现有32条。修订后的办法共18条。(一)第一条至第四条,重点完善了办法编制的依据,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新增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第五条至第八条,删除了与宁夏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复的内容,新增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范围;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水利厅直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水利厅,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维持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一患一档”登记及其闭环管理”要求。(三)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进一步提出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定期报告、自查验收和销号申请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挂牌督办期间,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验收、复核等工作。(四)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将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督导检查范围,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报告、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