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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直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
2、责本辖区内技术调直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杳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4牛办理。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第五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口社会主义制度;(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三)具有中
3、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6年以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专利代理师、鉴定人执业资格,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任)用合同的;(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被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第七
4、条技术调查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和管理:(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八条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发布选聘通知;(二)有关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筛选,拟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选聘,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四)确定选聘名单,颁发选聘证书。第九条技术调查官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实践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技术调查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
5、,其技术调查官身份自动免除。技术调查官在任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解聘:(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三)无故不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会议,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未续聘或者解聘的技术调查官应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不得以技术调杳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第十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政府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6、工作。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认为必要的,可以从技术调直官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杳官为调直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官涉及的技术领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技术分类标准。第十二条需要两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时,可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和数名协办技术调查官。主办技术调查官统筹负责技术调杳任务分配、技术调杳意见撰写等工作。第十三条根据办案需要,案件主办人员可提出技术调查官补充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活动。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
7、:(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审理的;(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五)其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技术调查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技术调杳官的回避由办理本案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杳官回避。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应当在收到办案部门书面告知之日或者
8、知道回避理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六条技术调查官在协助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根据指派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直范围、顺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建议;(二)参与调查取证、询问、口头审理,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四)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五)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的有关会议;(六)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技术调查官对知识产权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有关会议的,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由其及名。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在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
9、权杳阅知识产权案件资料、相关技术资料等材料,就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第十八条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相关费用可以参照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补贴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规定的专家费用执行。技术调查官因参与案件活动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指派技术调查官的办案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第十九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办案部门合议前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号、案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情况等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信息;(二)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三
10、)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五)其他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且有不同意见的,应将相应意见记入技术调查意见。第二十条对于案件描(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等情形,技术调查官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第二十一条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质询。第二十二条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所
11、涉及的技术事实,技术调直官应保I寺客观中立。第二十三条技术调查官根据指派,履行协助执法人员直明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职责。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结案后后续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杳官不负有参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二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对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知悉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第二十六条技术调查官违反相关法律;去规规章以及有
12、关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出具虚假技术意见,故意出具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JB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近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
13、政策、行动、规划,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部署建设知识强国先行示范省,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核心区。2022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
14、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近年来,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各个专业领域,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囿于专业背景无法作出准确判定,迫切需要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四章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共三条)、选聘与管理(共七条)、工作规则(共十六条)和附则(共两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其实际需求,可以共享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二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选
15、聘和管理。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聘范围、选聘条件、禁止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以及动态管理和业务培训制度。为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和遴选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三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权利和义务。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参与方式、回避情形、回避申请,及其职责、权利、调查意见、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技术调查官权利及义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三、亮点与特色(一)适用范围广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一)建立省、市两级管理体系办法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办法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四)构建省-市-县”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