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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1.各科室分别建立医生及护士差错、事故登记本,并设专人管理,对科内发生的医疗差错及事故进行登记。2.医疗差错及事故要分别及时上报办公室、门诊部及护理部。一般差错一周内上报,严重差错三周内上报,医疗事故当月上报。3.凡经医疗质量安全委员会鉴定的医疗事故,均由办公室统一报卫生局医政处。4.医疗差错、事故的原始资料必须严密保管,不得丢失、涂改、伪造隐瞒及销毁。5.一般差错,科内应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以便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重差错及事故分别由医教科、门诊部及护理部组织了解与调查,再经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入当事人技术档案。6.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首先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要耐心听取意见,做耐心、细致解释。对原则问题不要轻易下结论,须经院,科讨论后正式向家属解释。要做好保护性医疗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如科室处理有困难,医教科、门诊部、护理部可分别派人协助解决。7.对死因不明的患者,医生有责任动员家属为死者做尸体解剖检查。如家属坚决不同意做尸检,动员家属履行签字手续。如未做尸检动员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由当事医生承担责任。8.每月各科组织一次医疗差错事故登记、上报情况检查。如有隐瞒不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