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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分为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指配置除尘降噪设备设施,提升粮食收储企业装卸、输送、清理等环节的防尘降噪能力,推动粮食收储环保高效作业。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
2、升项目指根据区域内粮食生产和种植农户的实际需求,升级现有或新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升县域产后服务覆盖率和整体效能。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理、烘干等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可延伸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收储、代运输、代装卸等有偿服务和经营。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符合财力、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按照省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第二章建设主体及内容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承担政
3、策性收储任务的粮油企业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等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第六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理、烘干、输送设施设备;(二)质量常规检化验设备;(三)除尘降噪设施设备;(四)绿色环保能源改造;(五)必要的附属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六)可开展延伸服务的相关必要设施设备;(七)其他符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国粮办仓(2021)338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4、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等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以盘活现有资源为重点,充分利用闲置的仓房、厂房、场地等开展建设,不得新建、改造储备仓等基础设施。第七条项目建设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相应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政府采购规定等。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第九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联合统筹、编制项目
5、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完整性等意见,联合行文报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分别对申报情况和县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核实后,出具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完整性等审核意见,联合行文报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属有关单位对省级企业申报情况核实汇总后,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完整性等意见,报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第十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二)项目
6、基本情况,包括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项目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六)申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会同财政厅按程序进行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二条市、县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及省属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或下属企业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第十三条市、县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应定期调度项
7、目实施情况,向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报送项目信息。内容包括:(一)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二)资金到位、拨付和完成情况;(三)建设内容和形象进度;(四)存在问题及推进(整改)措施等。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适时开展实地督导检查。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计划,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项目建设主体要及时向原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报批和项目申报主体报备,不得缩减原建设标准和规模。相关调整情况按程序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二)项目建设主体会同施工
8、单位、监理方等完成项目初验,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三)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审核并形成审计报告;(四)项目资料档案齐全;(五)完成标牌标识悬挂和设施设备编号。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原则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验收:(一)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1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主体准备验收资料,向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 .市级验收。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全部项目开展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验收结果、绩效自评、意见建议等内容。(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1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主体准备验
9、收资料,向县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 .县级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可组织县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全部项目开展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验收结果、绩效自评、意见建议等内容。验收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汇总审核。3 .市级抽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对本辖区所有项目验收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本辖区项目数的30%,并形成抽查报告。抽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情况、抽查结论、意见建议等内容。(三)省级企业建设项目由省属有关单位组织验收。第
10、十七条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报告、抽查报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第十八条项目申报主体、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省属有关单位应建立项目专档。归档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申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凭证、自筹资金到位和支付凭证、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四)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五)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级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2)21号)执行。第二十条项目
11、以地方投入和建设主体投资为主。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和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指南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对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主体在项目建设主体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对建设实施成效开展绩效自评。第二十三条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主体,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
12、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以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计划、落地实施、建设管理、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加强项目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安全作业。强化资产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施设备用途和违规拆除、变卖、转让。第二十六条各有关主体(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干预和插手项目建设,不得通过打招呼、授意、介绍等方式推荐设备厂商及产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
1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主体,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项目资金安排规模。(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建设主体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三)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四)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收回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暂停其申报其他项目,及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