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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促进外经贸发展机制,推动我省外经贸事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外贸产业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利用外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促进我省经贸发展和对外投资合作,提升开放水平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履行中国在国
2、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二)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我省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双向投资合作,有利于省内外贸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五)有利于促进省内各地区外向型经济和外经贸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第四条资金由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财政厅和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根据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会同商务厅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对以专项转移支
3、付支持地方外经贸发展的资金,负责会同商务厅采取因素法分配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对各地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商务厅负责根据当年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计划,对以项目为分配对象的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提出支持项目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报送财政厅,对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性负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查;配合财政厅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关工作。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一)促进提升企业产品技术创新能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跨境电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4、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重点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搭建贸易投资及跨境电商信息平台,促进贸易投资及跨境电商便利化环境建设,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五)支持外资投向我省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六)支持省内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七)支
5、持开展四川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重大改革支撑性项目。(八)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鼓励我省开放型经济和外经贸事业发展相关事项。(九)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事项。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六条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法进行分配。第七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外经贸指标等确定分配各地资金额度,具体参照财力系数、外贸依存度、外贸完成额占全省比重、有实绩的外经贸企业数量、外商投资到位资金等因素,按照一定权重比例计算确定。所参考因素的数据全部采用资金预算分配的上年数据。按因素法分配单个市(州)、扩权县(市)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全省总额
6、的50%o第八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同时结合以前年度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支持项目建议方案,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报送财政厅。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研究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条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各市(州)、扩权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选择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特定补助等方式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将确定项目报省商务厅备案。备案前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对采用项目法分
7、配的专项资金,各地按照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第五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及验收考核等。商务厅、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各地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三条在各类检查和绩效评价中,一旦发现擅自变更实施方案,以及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取消该项补助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追减相应资金,并视其情况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地区以后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