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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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黑政发(2019)7号),结合我省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

2、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依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第三条省住建厅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担责”的原则开展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第四条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厅信息中心负责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第二章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第五条省住建厅对权限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一)房建、市政类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三级

3、资质升二级资质;(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新办;(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新办、增项;(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七)省住建厅确定的其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

4、的全部内容;(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八条申请人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建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承诺书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第九条经申请人盖章、签字的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自准予许可之日起10日内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实行电子证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当天

5、生成电子证照并送达申请人。第三章核查方式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第十二条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事后核查采取书面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行。第十四条书面核查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能够通过住建领域各专有信息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审批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核实。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对对书面核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

6、)申报材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核查通过,审批部门将其列入日常管理对象。(二)因申请人过失导致申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在30日内进行整改。行政相对人整改后符合资质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但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核查频次。行政相对人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三)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或者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

7、可。第十六条审批部门可以选取专家团队参与实地核查,也可以抽调各市(地)住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互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七条住建领域各行业具体核查标准由各审批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第十九条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对于发生举报、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开展核查,不受本办法关于核查比例和核查频次的限制。第四章撤销行政许可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初审表,报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拟作出撤销行政

8、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进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三条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管理系统中注销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证件。第五章其他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审批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还要按照权限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转交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构成严重失信的,各审批部门要将行政相对人的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住建厅严重失信名单平台。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七条行政相对人基于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

9、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住建厅应当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告知承诺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告知承诺审批与核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依法依规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与核查工作0未认真履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告知承诺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黑龙江

1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你(单位)于年一月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了资质,我厅于一年月日开展的核查中发现,你单位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下列违法行为:,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本机关,有陈述申辩理由的一并报送。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特此通知!(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及时间:送达人签名及时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核查笔录被检查人:(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检查时

11、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检查事项: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记录人:其他在场人员:问:你好!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你确认。我单位将对进行检查,请配合我单位开展检查。如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第页(共页)答;检查过程及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对检查的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章):执法人员(签字):记录人(签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行政相对人核查时间行政许可事项简述拟撤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详

12、见核查报告)承办人:、年月日审批部门负责人初审意见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黑建撤决字(一)第一号行政相对人:J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年月一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年一月日,我厅在开展核查时发现,并开展相关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J以上事实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被许可人保有纸质许可证件的,应于年月日(大写)前,携带原行政许可证件交至,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地址:O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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