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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公司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J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C及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第三条公司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第四条高温津贴发放范围:以每年8月31日在册在岗的员工为准进行发放(含派遣员工、聘用工、子女合同工,集体合同工)。第五条高温津贴发放标准:1、高温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元/日的发放标准,发放期限为每年的6月至9月,共4个月。2、公司各项目部、公司、专业公司一线员工,按项目所在地日最高气温达到35。C及以上的实际天数计算,执行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3、公司各机关管理人员按施工一线员工的0.6的系数发放。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员工6月至9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各自制表审批发放。第七条各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要按照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