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工作职责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1 .岗前告知(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2、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2 .现场告知(1)公司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
3、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检查结果告知(1)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3)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4)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
4、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5)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设置1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
5、救援分隔的线带。2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6、3.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2)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4.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
7、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5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6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
8、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8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9.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10.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四)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