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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第三条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人民政府第349号令
2、),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负责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第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安全性进行的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其审查意见和结论作为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的
3、依据之一。第五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二)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OnI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Onl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超限高层建
4、筑工程除外)和市政公用设施。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且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文件中应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并作为施工图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之一。第六条属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畴且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第七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规划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5、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市政基础设施);(三)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四)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结构);(六)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八)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和相关的资料;(九)试验报告(项目需要时);(十)对采用消能减震、隔震技术的结构,应有消能减震、隔震设计专项分析。第八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精简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纳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审批。审查程序为:(一)申请和受理。建设单位可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
6、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事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政策性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二)技术审查。正式受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并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三)发文。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原则上由3名结构专家、1名岩土专家组成。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隶属关系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作为审查专家。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增加专家人数。第十条抗震设
7、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与抗震设计相关的岩土勘察主要成果。(一)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三)建筑抗震设防依据。(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性能设计。(五)结构计算和关键部位分析。(六)针对结构不规则类型及抗震薄弱部位采取的加强措施。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特殊地基处理方案、永久性高边坡或高挡土墙方案、复杂场地治理方案等,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第十一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审查意见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对项目概况、场地类别、抗震设防标准、基础持力层等做简要的说明。(二)基本评价。送审资料完整性、
8、场地评价、采用的抗震设防标准、构造措施、计算结果及结构的总体抗震性能等进行简要评价。(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主要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对其他建议意见可写入书面审查意见。(四)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结构布置和构造合理、计算完整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全面落实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结构布置和构造基本合理、计算基本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基本符合要求、送审资料基本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专家组进行确认。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9、结构方案需进行调整。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第十二条审查意见由专家组负责向建设、设计、勘察单位解释。建设、设计、勘察单位对审查结论或意见有异议时,可申请重审。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修改或调整,应提供修改方案及修改前后主要抗震指标和性能的对比说明,由原专家组复核,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当存在涉及工程结构抗震安全的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第十三条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应建立健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管理机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名单应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客观
10、公正;严谨履行审查职责,严把技术审查质量,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如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或严重审查质量问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专家资格。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按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严禁以权谋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抗震设防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对报审资料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有关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11、。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全面落实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意见和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中的内容。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审查外,应全面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和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未按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督促监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加强对项目备案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第十九条涉密工程的抗震专项审查,组织及参加审查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审查中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收回依法保存。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检查,受理关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