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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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发挥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管理、服务、科研等方面标准化专家作用,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标委会)。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委会是在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受省市场监管局的

2、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应急管理标委会,对应急管理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等相关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应急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和工作计划的建议;(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三)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四)针对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需求,提出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积极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的预研、起草;(五)组织应急管理相关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审查工作,向应急厅提出结论性的标准立项意见,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和地方标准审评的技术审查;(六)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标准起草单位落实标准的编制、意见征求、送审、报批等工作:(七)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抽查评价等工作;(八)组织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对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做好技术性解释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九)承

4、担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和研究分析,定期复审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审意见;(十)加强与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承担国家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十一)受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组成方案由应急厅提出,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5年。第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生产、经营

5、、使用、消费、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l2o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委员。第八条应急管理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对于长期从事基层应急管理技术工作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

6、同意推荐。第九条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应急管理标委会的资料和信息。委员应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参加应急管理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三)出席应急管理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四)按要求履行投票表决义务,做出意见反馈;(五)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可直接向应急厅提出相关意见;(六)参与国际、国内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编制、宣贯推广、试点指导等;(七)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及应急管理标委会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条应急管理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

7、得来自同一单位。第十一条应急管理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应急管理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二条主任委员职责:(一)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根据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各项事务,向省市场监管局汇报应急管理标委会工作;(二)主持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会议决议;(三)签发公函、通知、会议决议、标准

8、报批文件等应急管理标委会重要文件;(四)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履行其职责。第十三条副主任委员职责:(一)受主任委员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二)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四条本届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省安科院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应急管理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第十五条秘书处职责:负责与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联系,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日常事务,按照秘书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第十六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由专家委员兼任。秘书长负责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长由

9、秘书处分管科技管理工作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八条秘书长的职责:(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和协调地方标准制修订起草和审定工作;(三)组织地方标准体系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四)组织应急管理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以及开展标准化服务活动工作;(五)组织和实施标准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和标准化科研项目等工作。第十九条副秘书长职责:(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完成秘书处的相关工作;(二)承担秘书长委托授权的工作0第二十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

10、一,应急管理标委会应予以解聘:(一)未履行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相关活动;(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行为导致应急管理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一条任期内,应急管理标委会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应急管理标委会向应急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其它委员调整由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标委会可建立

11、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应急管理标委会提出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由应急管理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标委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一般不超过5人,由应急管理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第二十四条顾问职责:(一)为应急管理标准立项、审查等标准化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就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工作,向主任委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应从事本专业领域相关工作,观察员可以获得应急管理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

12、应急管理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可与应急管理领域相关联的其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情况。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进行换届,换届前公开征集委员。届满前3个月,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换届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制修订标准计划要求,应急管理标委会组织提出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标准计划项

13、目和标准科研项目的建议。第三十条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第三十一条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应急管理标委会相关委员及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协会和专家征求意见。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送应急管理标委会秘书处。第三十二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应急管理标委会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均可。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

14、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意见分歧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如审查结果意见分歧较大,应按以上程序进行再次或多次审查,最后一次审查结果为审定结果。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三十三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制主要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第三十四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

15、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应急管理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应急管理专业标准体系表;(四)应急管理专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应急管理专业标准送审稿;(六)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其他因工作需要审议的事项。(一)、(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4,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三十五条秘书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应急管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应急管理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应急管理标委会专项工作。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三十七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仅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通知公告、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等。印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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