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管理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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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管理的暂行办法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管理,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编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管理的暂行办法,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质量,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编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仙居县政府投资项

2、目预结(决)算编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承接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第二章预结决算编审职责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结算(决)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程变更、结算审核

3、、决算编审等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高效。(一)预算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预算造价。施工图预算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编制,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施工图预算造价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需通过仙居县政府性项目资金管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备案。详见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备案受理办法(仙财建2023 2号文件)。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备案情况进行抽查。(二)变更预算管理。项目主

4、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行为,对出现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具体遵照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仙政发(2022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三)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结算口径等与结算相关的内容进行详细合理的约定,不应盲目套用合同范本。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结算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等工作。详见本通知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四)合同及支付管理。建设单位需及时在平台上备案项目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预结(决)算编审合同等)。根据工程进度上传支付凭

5、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五)竣工决算管理。县级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资金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通过平台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批复。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县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编报时限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详见仙居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仙财建(2019)10号)。第三章预结(决)算编审监管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6、条例、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采购。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委托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编审时,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付费方式和相应的违约处罚条款,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委托编审服务费原则上实行谁委托谁支付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发生审核服务基本费用,没有经费来源的,可由建设单位支付。结算审核的追加费用,原则上由施工企业支付。具体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各单位在项目委托合同中约定。第九条中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因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违反浙江

7、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受贿索贿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以欺骗、隐瞒手段提供假资料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实施监督,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财政部门备

8、案。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委托结算审核中介机构应回避跟踪审计单位。第十四条项目合同涉及的价款结算等内容应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第十五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内工程量计算有误造成的结算价款变更:(一)错算工程量按实结算;(二)漏算项目根据合同条款重新组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三)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误差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委托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处罚条款落实。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结算审价时遇到以下情况不作为有效的计价依据:1、结算资料签字盖章不全;2、不符合相应规定的联系单、签证单(缺少对应的会议纪要

9、);3、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甩项手续的;4、隐蔽工程签证未提交建设单位认可的原始隐检记录、影像资料、原始测量依据的;5、土石方换填未提供验槽记录及设计变更联系单,大型土石方工程量未提供测量报告;6、图审会审记录未经专家论证或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七条结算审核的抽查:(一)抽查项目的确定为确保结算审价质量,县财政局将对备案的结算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建设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中介机构按要求接受、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抽查。(二)重点抽查项目对同时符合下列三点要求的,实行重点抽查:1、县级财政直接投资500万元(含)以上;2、县级财政直接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3、EPC项目、PPP项目;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财政监督抽查结果支付工程价款,若工程款超付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第十九条采用过程结算的项目需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完成一阶段结算应及时到财政局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仙居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的通知(仙财预审2020)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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